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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的界定,农村集体物权制度改革中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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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的界定农村物权制度改革中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
  目录
  绪论…………………………………………………………..1
  一、理论上的探讨…………………………………………..3
  二、实践上的探索…………………………………………..5
  (一)哪些人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
  (二)因为个体的差异,如何确定其所占份额?………...6
  1.原住居民…………………………………………………7
  2.政策性搬迁居民…………………………………………8
  3.投资置换型迁入户…………………………………………9
  4.靠关系和暗箱操作迁入的村民……………………………10
  三、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2
  1.正确理解民主程序………………………………………….12
  2.要严格区分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13
  3.关于非政策性搬迁人员户口迁入时没有交纳集体积累需补交集体积累的具体标准及相关政策………………………………….14
  4.做好经常性的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15
  5.界定工作中不应忘记社会保障的建立…………………..15
  摘要农村集体物权改革的实质是将过去那种对集体资产的无差别共同共有改为有差别的按份共有。然而,在农村物权改革[本文转载自中需要明确哪些人是农村物权的量化对象,每个不同的个体应该占有集体产权多大的份额和权益分配比例。本文试图从理论和怀柔区农村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两个角度去回答谁是真正的农村集体物权所有者,如何保证农村居民的利益分配有序进行。
  关键词:成员身份界定物权改革
  绪论
  农村城市化,主要是指的农民的非农化,然而,当职业的转换进行中,伴随其中的财产关系(农村集体的物权)以及由此而生的利益分配关系,必须及时得到确定。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避免在由“村委会”改为“居委会”过程中,集体物权的流失,与此同时,由于农民在身份置换之前已经确定了财产关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因此,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地转向非农产业,从而减少了农民对城市化进程的恐惧性抵触。既然有如此好处,为什么我们的农村集体物权不能及时得到明确的界定,这里有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就是村里哪些人参与农村集体物权关系的界定。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就会有碍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甚至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最近一个时期,我区陆续开始新城建设,京城高速路、111国道拓宽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启动,原本就已经是瓶颈的稀缺资源——土地(或者说是人地矛盾),现在尤显突出。作为以土地为依托的农民,在这场城镇化过程中,不仅要丧失土地这一最后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多数农民由于未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加之征地过程中,土地变现价值有一部分被中间环节盘剥,有一部分到手的资金还要为今后的养老、医疗等不确定风险作储备,很难有余钱用于转向二三产业的再投资。此外,由于失地农民中,很大一部分已经是40、50岁的中老年人群,文化程度、专业技能欠缺,就业转型的可塑性较低,以求职者身份进入劳务市场,必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失地农民的可持续收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性问题。基于这种情况,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在欣赏繁花似锦的城镇的同时,给予市的农民更多地按关注。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对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即实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的方式,使集体资产由共同模糊共有,变为清晰的按份差别共有,使失地农民在取得劳务收入的同时,获得一份稳定的、可持续的资产预期收益,从而解除失地农民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恐惧感。然而,随着而来的一个问题是,村里哪些人应该享受这种权益?每个个体享受的份额应该是多少?这两个问题不回答清楚,那么,资产产权的量化就会难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也就无法继续。更为严重的是,产权制度改革这一举措,唤醒了村民的产权意识、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因为,产权的量化,就是对集体资产产权的最后界定。产权一旦量化,每个个体在集体这块大蛋糕中所占的份额就固定了,也就是说他的权益被固定了,接着,今后他在集体可持续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也就随之固定。可以说,产权界定的结果决定了每名村民(股东)今后的生活水平。既然产权界定的结果如此重要,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每位村民必然要十分关注自己在集体资产产权中的份额,关注界定的过程、程序、政策设计以及政策的实施。我们在为期两年的改革实践中,对这一点感受尤深。很多农民都把对未来的希望系于产权制度改革。在产权量化中一些细小的纰漏,都会引发农民群众的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也可以说,成员身份的界定以及份额的确定是关乎产权制度改革成败和社会稳定的关键和难点。
  作为回答这一问题的尝试,作者从理论、实践上两方面加以探讨,试图为读者提供一个化解这一棘手难题的途径。
  一、理论上的探讨
  世界上相似、相近的东西很多,但相似、相近绝不等于相同。正像一位哲人所说,树上的众多叶子看起来都相似,但没有一片叶子是完全相同的。目前在我国农村,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对于村民、社员、农民这三个相似、相近的词汇,有的地方不加区别地混用,认为村民、社员、农民属同一概念,因而在理论和现实生活中,从理论到实践造成概念上的混乱,从而影响了农村工作的混乱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有碍农村经济有秩序的发展。看来,我们有必要把村民、社员、农民这三个看似相近,其实截然不同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界定一番。
  所谓村民,是一个与地域相连的、社会学的概念。一般系指长期居住在农村里的居民。
  所谓社员,是一个与产权相连的、经济学的概念。一般系指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所谓农民,是一个与职业相连的、同时具有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性质的概念。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作为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扮演村民、社员与农民三种不同的角色。这里所说的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主要包括:
  一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欠发达,产业结构单一,农村居民的就业渠道单一,其收入主要靠从事农业生产取得。
  二是农村社会对外开放的程度较低,基本处在封闭、半封闭的状态,人口处于非流动或流动程度甚低的状态。
  三是国家对人口的二元化管理体制和人为的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在上述三种社会经济条件同时存在的农村地区,一个人因出生和长期居住在农村,所以他首先是个村民;又由于该村民从事的是农业生产,所以他又是个农民;再由于我国在五十年代已经全面实现了合作化,由于他自己或者其父辈投资加入了村经济合作社,所以他自然地也是个社员。
  当上述三种社会经济条件中的某一个、两个或者全部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一个原本居住在农村的人所扮演的角也就不一定同时既是村民,又是农民,又是社员。
  倘若某一个原本居住在其出生地的村民,当他所在的地区产业结构发生变化,二、三产业发展起来以后,他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去务工或去经商。此时的他,虽然其户籍性质仍然是农业户口,仍然是村民和社员,但由于他已经不是专门从事农业劳动。因而他实际上已经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农民了,实现了其角色的第一次转换。
  倘若此人通过务工或者经商,积累了一定数额的资金,有了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地的愿望,举家迁徙到城市或者小城镇。由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中仍然有他的一定份额,所以他仍然保留了社员身份,但已经不是他原来所在村的村民了。那么,这时的他又实现了其角色的第二次转换。
  倘若,他符合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条件,取得了在城市或者小城镇落户的资格,由原农业户口变更为非农业户口。此时的他已既不是村民,也不是农民。但由于他在原农村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中仍有他的一定份额,因此他仍然是社员。这时的他又实现了其角色的第三次转换。
  倘若,他所在的村经济合作社按照政策规定和社员的意愿,对集体资产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资产由社员集体共同共有,变为社员按份共有明晰了每个社员的产权份额。如果这时的他,按照合作社股份合作的章程规定,自愿将量化给他的股份进行了转让。这时的他就已经不再是社员了,实现了其角色的第四次转换。
  在这里,我们实际上是讲述的是一个村民从农民转变为一个城镇居民的全过程。也是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村民、社员、农民相互分离、演化,甚至彻底变异的过程。
  一个重要的结论:只要他是一个村的社员,那么不管他的村民身份、农民身份是否已经丧失,他都应该享受其所在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权利和待遇。
  二、实践上的探索
  (一)哪些人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我区农村人口的现状,凡符合下列标准的人员,均可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承担应当履行的义务。
  1、在农村土地一轮承包期间(1984年至1997年),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衍生的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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