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22:38:58 浏览次数:681次 栏目:工作计划
2.加快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病统筹、住院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为辅的“基本保障、多种层次、广泛覆盖”的医疗保险体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体现出制度安排的广泛性、医疗保障方式的多样性和参保对象的可选择性,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二是建立覆盖城镇所有人群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时做好各保障制度之间的转换和衔接。三是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改”同步、协调发展,努力用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对社区卫生服务、养老护理服务机构采取政策倾斜,进一步做好社区医疗保险工作,支持和促进社区医疗卫生、养老护理服务事业的发展。四是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结付管理。建立基金预警制度,实现对基金全程监控;建立医疗保险风险基金,增强基金的应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五是将健康保险理念引入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开展健康体检、预防保健、健康咨询等项目,探索建立全民健康保险体系。
3.巩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致力于建设失业控制体系。依托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监控体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用好促进再就业补贴政策,合理安排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就业的投入,降低失业人员的就业成本。要进一步研究制订失业保险待遇与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实际就业状况衔接的办法,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失业保险与再就业工作的紧密衔接。建立起失业控制的预警机制,并要有相应的处置预案。
4.进一步完善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健全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
5.稳步探索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鼓励支持有缴费能力的农民参保;政府和集体经济应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财政支持,要逐步建立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根据我市地区差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非农民化程度,采取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进,由富裕群体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的策略,“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起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城乡可衔接发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6.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基金运行分析、通报、预警力度。切实贯彻《社保基金反欺诈办法》,拓宽监管内容,推动监管方式的转变,重点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督工作,规范监督行为,加强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环节的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严防基金流失。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健全部门之间基金监管的协调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工资水平调控和增长机制。
1.完善有关政策措施,规范市场分配秩序。一是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抓紧细化、修订有关政策性文件,增强适用性,特别是干预性的政策文件,如涉及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工资集体协商和最低工资保障等方面;二是按照公平和效率的政策导向,调节不合理的分配关系。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力结合起来,规范市场分配秩序,并促使企业在分配机制、分配制度、分配水平和人工成本方面提高竞争力。
2.建立和完善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要形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一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一支工资集体协商指导队伍,为企业开展协商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进一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开展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提高而提高;二是积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分配机制。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要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使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和工资水平提高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三是继续完善最低工资保障机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正常的工资收入,切实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水平。
3.建立完善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一是继续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研究工资指导线与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相衔接的实现形式,指导企业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实现对社会平均工资和行业、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调节,加强对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加大投入,进一步细化工资指导价位,增加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发布数量,提高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性和针对性,以及对劳动力有序流动和输出的引导作用。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企业提供有关薪资收入信息,引导企业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管理,更好地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引导和服务功能;三是充分发挥税收、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手段对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作用。
4.推进和预防拖欠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工资收入分配调节办法,加大企业工资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报告制度、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密切与工会组织、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工资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向弱势群体多宣传法律救助渠道,鼓励支持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收入分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和支付行为,切实建立全市企业欠薪保障制度,从源头上预防、从根本上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职业能力建设。
1.坚持技能人才职业能力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以人为本的原则。要以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确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促进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环境相协调,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二是以机构体系能力建设为先导的原则。优先扶持具有雄厚基础、目标定位准确、具有创新能力的基地和系统加快建设和提升,高端拉动,引领发展。三是实施终身教育和培训的原则。要把重心为一次性的就业培训转为以就业培训为基础的多层次、多样化的终身教育和培训。四是以综合职业能力为培养、认证、使用标准的原则。五是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强对劳动者的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流动、激励、保障的衔接和相互作用;以中心城市为龙头,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统一规划,全面推进,动态优化;全面提高企业、学校、社区、乡镇等人力建设的创新水平和工作效率;全面营造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氛围,全面提升劳动者的综合职业能力。
2.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力度。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人才工作要求的有关精神,以机制、体制创新为核心,深化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实体的改革,做大做强技工教育和培训事业。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校企合作,建立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二是以终生教育为理念,开展为全社会服务的技能培训。积极实施技工学校机制体制创新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再就业培训工程、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具有培训、认证、评价、使用、交流、保障等功能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四是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3.突出技能人才职业能力建设的重点工作。一是启动青年技能振兴计划,促进高技能人才年轻化、高职化。二是强化城乡一体的再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培训。三是新建一所技师学院暨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四是完成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中心基地建设。五是建立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五)进一步构建与和谐社会相协调的劳动关系。
1.依法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一是完善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措施,重点明确各类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调整的具体操作办法,积极指导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搞活企业用工管理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二是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网络,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着重开发以电子签名形式实现信息确认和劳动合同网上报告,重点推动各类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巩固保障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95%。同时,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的行为,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点提高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质量,加大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力度。对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力度,集体合同签订率不低于已建工会企业数90%。同时完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包括工商联、私营企业联合会等组成的三方劳动关系协调组织的工作制度,加强三方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使之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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