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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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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我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汕头市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方案》(汕府办[20**]17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流动人口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汕头市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依法行政,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原则立场出发,确立“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建立“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保障有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制体系和管理服务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做到流动人口出租屋底数清、情况明,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管理服务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建设和谐的社会。
    二、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成立管理机构(时间从1月4日开始至4月底完成)。
    1、区领导机构(时间从1月4日开始至3月15日完成)。区政府成立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由一名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综治办主任及公安分局各一名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参照市领导小组成员配置。主要职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及分析、总结本区域的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配齐人员。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本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督促、检查等职能;(2)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和完善本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和工作机制;(3)负责组建本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队伍,落实管理经费;(4)负责本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的宣传发动工作;(5)负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的各项制度,落实管理服务各项措施。
    2、街道领导机构(时间从4月1日开始至4月底完成)。各街道成立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由一名副书记或副主任任组长,街道综治办副主任、派出所所长或教导员、计生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其职责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的管理工作。根据汕府办[20**]177号文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各街道可设立管理服务中心,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加挂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牌子。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按照上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协同区领导小组做好协管员队伍的招聘、培训、管理、使用等工作;依照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行使相应的管理职权;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义、目的、政策法规;根据流动人口出租屋的分布、数量、管理服务的要求,在村(居)相应建立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协助管理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4月底前区编委应解决各级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列编和人员配置问题。
    (二)建立管理队伍(时间从20**年5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完成)。
    区领导小组对目前隶属于公安、房管、计生等有关部门招聘使用的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人员队伍进行整合,按照暂住人员2‰—3‰的比例,组建一支综合的协管员队伍。流动人口出租屋协管员队伍由街道领导小组及管理服务中心共同负责招聘、培训。协管员应具备的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4、身体健康;5、年龄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招聘、上报审批、培训等工作应在20**年5月30日前完成。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和使用由街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管员应在街道管理服务中心的组织领导下,做好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的各项日常工作。协管员的主要职责:1、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流动人员、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政府各职能部门委托的职责;2、做好外来人员暂住证登记、迁移变动、房屋租赁等信息资料的采集、建档以及申办证件的初审工作;3、经常走访巡查出租屋、用工单位外来暂住人员的登记、办证和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4、熟悉责任区治安情况,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和违法犯罪线索并向派出所或责任区民警报告,在民警带领下,参与公安机关组织的对出租屋、用工单位外来暂住人员的清查整治行动,协助检查验证;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维护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6、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7、做好出租屋登记备案工作,宣传教育出租屋主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出租屋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8、按时向出租屋主代征相关税费及向非本市户籍人员收取治安联防费。
    www.170xue.com (三)全面实施管理(20**年7月1日开始)。
    20**年4月底前,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市有关部门的部署,依法依规将所需委托管理的相关事项委托到各街道管理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各街道领导小组及管理服务中心按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应对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指导、督促、检查,并对管理服务中心履行委托事项的行为负责。公安、消防、房产、计生等职能部门应根据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落实管理服务中心对治安状况复杂,外来人口聚集,出租屋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区域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各街道领导小组及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协管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负责。管理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协管员全面开展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坚持“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基本制度,强化申办《暂住证》的管理制度,以通报协查、巡查走访、检查验证等措施为载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档案。各街道要结合实际对流动人口进行分类管理,重点是加强对居住在出租屋和流浪街头的暂住人员的管理,要通过走访、协查、验证等渠道了解其姓名、户籍所在地、从事职业、经济来源、社会关系等情况,掌握其活动规律,落实管控措施。对居住在单位内部暂住人员的管理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交换、核对暂住人员信息,协助用工单位落实管理人员、管理措施。
    管理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务院六部、局、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83号)要求,对出租的房屋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发给相关登记凭证,纳入管理范围,同时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行出租屋主签订责任书的做法,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区建设、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对出租人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及消防意见书等情况登记造册,并及时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通报备案。管理服务中心要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未经登记备案的出租屋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督促出租屋主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相关登记凭证,纳入管理;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尽可能开展房屋租赁免费中介服务。有关部门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房屋出租人或承租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要对出租屋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根据居住在出租屋的暂住人口类型,把出租屋分为重点户、一般户、放心户或单身型、家庭型、混住型等层次类别进行管理,突出管理重点,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要结合实际,借鉴庭院式管理、旅业式管理、小区式管理、居住中心管理等模式,落实管理措施。
    (四)经费来源及保障。
按照汕府办[20**]177号文的精神,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的原则,对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机构编制内人员经费和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当前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协管员队伍的经费可以通过收取“一费一税”(治安联防费、房屋出租地方税费)解决。即:1、向居住本区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收取每人每月2.5元的治安联防费;2、对个人出租用于流动人员居住的自有房产,向出租屋主征收相关的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堤围防护费),月租金收入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按照9.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低于1000元的按6.2%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收取的“一费一税”分别上缴区财政专户和国库。区财政局应根据区地税局所提供的“一费一税”入库数及时回拨给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再按85%的比例返拨各街道管理服务中心,15%留区管理办公室及各职能部门作为工作经费的补充。这些经费应作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专项经费,不足部份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以确保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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