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17:00:11 浏览次数:732次 栏目:条据书信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1987年 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
郑 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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