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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9.1 目的及范围
9.1.1为形成良好公司风气、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和公司声
誉,制定本办法。
9.1.2公司对员工奖惩、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
结合的原则。
9.1.3公司对员工实施奖惩,可发给奖金或处以罚款。
9.2 奖励
本公司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记大功三种。
9.2.1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
(1)全年无迟到、早退及请假,工作尽职尽责,足称部门表率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工作改进有帮助者;
(3)对公司或社会有利之行为而有事实证明者;
(4)拾物(金)不昧报告招领者;
(5)其他适于记嘉奖之优良表现者。
9.2.2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功:
(1)技术卓越,在工作上有特殊表现者;
(2)忠于职守,完成紧急重要工作而无延误,有具体事实证明者;
(3)对偶发事件或其它灾变,主动尽力,勇于负责,处置得宜,减少
公司损失或善保厂房设备或产品安全卓有成绩者;
(4)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5)其他有适于记功之事迹者。
9.2.3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对经办业务、本职工作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2)节省物料、能源成效显著者;
(3)及时发现重大灾害或事故隐患,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者;
(4)在灾害中积极施救,减轻公司财产损失者;
(5)对车辆、工具、机械设备及其他设备维护良好,减少故障、节约
费用成效显著,有具体事实证明者;
(6)领导或工作有方,业绩增长快,成效显著者;
(7)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证明收效显著者;
(8)其它有适于记大功之事迹者。
9.3惩处
公司员工违纪之惩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四种;根据员工过
失情节,结合有关规定将同时给予罚款、扣奖金、降工资、取消年终
奖、取消年终加薪、降级、免职等处理,其使用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
9.3.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工作不认真(或在工作时间嬉戏、干私人事务)且屡教不改者;
(2)不遵守工作秩序、影响工作者;
(3)不服从工作指派或对上司无理者;
(4)浪费公物情节较轻者;
(5)酗酒上班者;
(6)三十日内迟到或早退两次者;
(7)一年内旷工一天以上、两天以下者;
(8)上下班争先恐后,破坏秩序,不听从警卫人员劝戒者;
(9)非上下班时间内进出厂区不按规定登记或弄虚作假者;
(10)在厂区内乱扔纸屑、脏物或随地吐痰者,破坏公共卫生者;
(11)工作时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造成差错较轻者;
(12)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及安全装备者;
(13)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14)其他违反规定,情节轻微者。
9.3.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品行不良或谎报事实情节较重者;
(2)消极怠工、故意降低工作效率、扰乱秩序、妨碍他人工作者;
(3)一年内旷工三天者;
(4)委托他人或代人打卡者;
(5)经警告处分而再犯者;
(6)酗酒闹事者;
(7)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8)未经许可,不侯接替,先行下班者;
(9)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失者;
(10)损毁或浪费公物、粮食,屡教不改或情节较重者;
(11)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产品质量低劣者;
(12)对于公司钱款、帐务未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者;
(13)未遵守薪资、奖金保密规定者;
(14)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或犯有过失,情节较重者。
9.3.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记大过处分:
(1)三十天内旷工三天者;
(2)在公司内制造不属其职责范围内的物品或命令他人制造者;
(3)未经许可擅自操作机器、车辆、仪器及技术性工具者;
(4)工余料隐匿不缴回者;
(5)玩忽职守致使原物料、制成品、机械工具厂房设备及文件记录等
遭受损毁、浪费或造成产品质量严重不良者;
(1) 不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规定或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7)无视公司制度,明知故犯,不服从领导指挥或管理者;
(8)向外泄露公司机密情节轻微者;
(9)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情节较轻者;
(10)品行不端,慌报事实,情节较重者;
(11)涂改或调换工作记录者;
(12)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
9.3.4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处分:
(1)违法乱纪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2)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其他影响工作秩序者;
(3)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
(4)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及造成其它经济损失较重者;
(5)不服从上级调动且经说服教育仍无动于衷者;
(6)在别处兼职、从事竞业或其他参与有损公司利益的经济活动者;
(7)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较重者;
(8)贪污、偷盗、打架斗殴、嫖赌、酗酒闹事、营私舞弊者;
(9)仿用上级领导签字或盗用印鉴者;
(10)向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情节较重者;
(11)服务态度差,经常与客户吵架或损害公司形象屡教不改者;
(12)对领导、同事及其家属等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者纵容包庇,情节严重者;
(14)在严禁烟火的生产区内抽烟者;
(15)一年内记过二次,一次旷工三天或年累计旷工六天者;
(16)其它违反规定,情节恶劣者;
9.4奖惩申请与执行
9.4.1对副科长级以下员工奖惩(不含开除处分),由各部门填写“员工奖
惩申请表”经部门主管核准后实施;对副科长级(含)以上员工奖惩,
由部门主管填写“员工奖惩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实施。在事实
清楚的情况下,对员工奖惩也可由其他部门或人员提报,人事部门
填写“员工奖惩申请表”直接由总经理核准实施。
9.4.2公司开除员工,由其直接上级主管填报“员工奖惩申请表”,人事部
门核实情况,征求公司工会的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实施,并由人事
部门报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
9.4.3为保证奖惩公正和尺度统一并便于记录员工工作表现,任何奖惩均须
报人事部门审核;“员工奖惩申请表”交人事部门备案。
9.4.4公司员工犯有牵涉法律范围之过失除按本规定处理外,并移送有关部
门依法处理。
9.4.5凡违反公司规定被开除员工,没有权利向公司索取任何权益。
9.4.6为达到教育员工的目的,公司视情况将员工奖惩通报公布。,大小:26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