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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技师学院的实施意见

12-08 02:00:27  浏览次数:841次  栏目: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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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94号)中“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养基地作用”的要求,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提高培养层次,健全我省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满足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现提出我省举办技师学院的实施意见:

  一、技师学院的规划与发展

  技师学院是以培养高级技师、技师、预备技师、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机构。技师学院在面向新生劳动力开展后备高技能人才学制教育的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师资培训任务。

  举办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职业教育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主要通过高级技工学校升级,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举办技师学院。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投资举办技师学院;鼓励职业院校调整培养目标,举办技师学院。20**年,主要选择条件较具备的高级技工学校创建技师学院,今后逐步推开。

  二、技师学院的设立标准

  (一)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80000平方米(12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0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不少于12000平方米。

  (二)学校办学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高级工培养规模不低于1000人,技师培养规模不低于100人。

  (三)专业设置按照高技能人才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设置。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8个,其中高级工专业不少于4个,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技师专业原则应是二产类专业。

  (四)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教学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和培训业务,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院长;教务副院长应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均应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

  (五)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素质较高,专、兼职结合,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和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所有教师均具有教师资格上岗证书。

  专职教师中90%应具备本科学历,同时具有相关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含高级技师、技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5%,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占教师总数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0%。

  (六)高级工、技师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分别配备具有高级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2人;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至少配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含高级技师)2人,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七)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配备实验仪器、设备。有满足与高级工、技师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实训场所和先进的设施设备。技师专业学生人均一个实习工位。

  (八)学校要有稳定的实习基地。实习基地必须配备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

  (九)技师专业使用劳动保障部颁布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和技术资料。

  (十)高级工、技师专业学生技能训练课时应占本专业教学计划总课时60%以上。

  (十一)学校应及时收集、跟踪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案,保证教学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

  (十二)学校图书总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8万册,并按70%的比例配备专业技术书籍。教学资料、报刊、杂志等能满足技师培养需要。

  (十三)学校具备承担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进修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十四)学校应配备负责招生就业工作的专职人员和职业指导员。毕业生就业率达95%以上。

  三、举办技师学院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申请举办技师学院,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报告;

  2.申报审批表;

  3.可行性论证报告(应附论证专家名单);

  4.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包括管理者和师资情况、教学和实训场所及设施设备情况,近三年办学及毕业生就业情况。其中,实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应分专业列出);

  5.正常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文件;

  6.学校今后5年发展规划;

  7.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以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具备技师学院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组织评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评估,评估报告送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

  3.上级批准。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设立和批准筹设两类。批准筹设期不超过2年。

  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院校和行业、企业的专家组成,其中行业、企业界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师学院申报受理、组织专家实地评估、审批前期工作准备等日常工作。

  四、技师学院办学形式

  (一)技师学院招生对象

  1.已取得国家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服务第一线员工;

  2.高中毕业生;

  3.持有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毕业生;

  4.中、高级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师资培训、进修)。

  (二)技师学院培养目标

  1.高级技工;

  2.预备技师;

  3.技师或高级技师。

  (三)技师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技师学院应设立有行业、企业、职业院校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拟开设新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专业、拟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的教材应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中应有不少于1/3来自企业生产一线的技师、工程师。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应报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技师学院教学模式

  技师学院结合生源情况和职业类别可采用学院培养、校企合作或在职业余函授等多种办学形式。

  技师学院实行学年制、选修制或学分制,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探索模块化、课题化教学模式。学员可以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不同职业、不同生源的学分制方案和教学模块体系构成方案,实施前须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并报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技师学院实行定期办学水平评估。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五)技师学院证书核发

  技师学院学员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由学院颁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技能考核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颁发“预备技师”证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预备技师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经企业证明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技师学院可探索对部分知识技能型专业开展直接培养技师的试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技师学院的综合管理

  技师学院实行“谁举办,谁主管”的原则。主管单位应将技师学院的发展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重点扶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技师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对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劳动保障部备案的公办技师学院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民办技师学院的收费标准,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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