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 01:56:43 浏览次数:908次 栏目:工作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有效遏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干部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1、通过办班培训、理论研讨等方式,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等规章制度,使领导干部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自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纪律,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2、通过正面典型的激励教育和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地位观,强化“民本位”思想,破除“官本位”意识。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3、建立健全民主议事规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防止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保证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4、改进和完善考察考核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除年度考核外,还要实行届中和届末考察考核。改进考察方式方法,坚持考察工作“六个结合”(即明暗结合、内外结合、干群结合、表里结合、统分结合、远近结合),对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
5、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前预审制度。在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前,对各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遵守纪律和拟提拔人选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主动监督,加大事前防范力度。
6、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从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到监督,每个环节都要做到全程记实,形成翔实、规范的文字记录材料。因记实制度不落实,导致责任追究难以进行,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7、坚持谈心谈话制度。上级党委主要领导及干部监督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地与下级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心谈话、与新提拔的干部和试用期满的干部进行任职和转正谈话、与行为不检点的在职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及干部选任等方面的表现和存在的问题,作到及时打招呼、提醒、诫勉。
8、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与任期、年度、届中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制度,对离任的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前审计,与组织考察同步进行;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届中审计,每三年审计一次;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年度审计;对群众举报涉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方面的问题,线索清楚的实行专项审计。
9、完善群众监督干部选任工作机制。改进和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努力扩大群众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考察结果通报制度、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和试用期制度,加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力度。
三、严肃执纪,加大查处力度
10、建立和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对当年查处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组织核查,对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加大群众举报核查力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群众举报线索比较清晰的领导干部进行认真核查,对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经调查核实后确属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12、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行为。凡是给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送钱或者其它贵重财物的,一律按“买官”对待;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收受金钱或者其它贵重财物的,一律按“卖官”对待。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现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在重要岗位上的必须调整,已经提拔的要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凡是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活动的,一经查实,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要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13、严肃查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行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4、建立分工负责机制。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凡本地、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5、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执纪执法机关和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就群众反映和组织上调查处理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的问题,互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对策,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整体合力。
16、建立监督机构奖惩机制。对有监督职权,因不敢监督或不愿监督造成的失职、过错行为,严肃追究监督机构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敢于监督的监督机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做到有职有责,奖惩分明。
《有效防止和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来源于www.170xue.com,欢迎阅读有效防止和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有效防止和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tag: 工作意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报告总结计划 - 工作意见
相关分类
工作意见 更新
工作意见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