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15:03:07 浏览次数:396次 栏目:考察材料
一、试行人才派遣制的基本理论和主要特点
我区尝试推行人才派遣制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区人才交流中心以合同的形式吸收储备专业技术人才,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将人才派遣到用人单位,较好实现了人才资源社会共享,单位有偿使用。这种用人方式以契约的形式实行社会化管理,对于克服传统用人 “一次安排定终身”的弊端,提高人才利用率,减少用人单位事务性工作,降低用人成本和规避用人风险,将起到积极作用。
人才派遣制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人才统筹规划。每年初,由各用人单位向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人才需求计划,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审核并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纳入对外公开招聘计划。二是人才统一管理。实行三个“统一”,即所需紧缺专业人才由区人才交流机构面向社会统一招考;统一签订聘用合同,作为区内人才资源储备;统一调配使用。三是人才按需派遣。公开招聘录用的人才由区人才交流机构按工作需要派遣到用人单位。根据工作表现情况,用人单位可将试用或表现不满意的派遣人员退回人才交流机构。四是严格考核聘用。以年度为周期,由用人单位对派遣到本单位的人才工作情况严格考核,向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意见,不予续聘人员由区人才交流机构办理解聘手续。五是手续中心代办。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考核,其余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区人才交流机构负责。
二、试行人才派遣制的主要做法及基本程序
我们试行的人才派遣制是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载体和平台,以人才派遣协议书和聘用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人才服务交易,核心是三方当事人通过两个合同实现。三方当事人分别是用人单位、被派遣人才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两个合同分别是用人单位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的《人才派遣协议书》及被派遣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三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三方的责、权、利,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向区委人才办提出用人计划,负责被派遣人才的在岗使用、管理和考核,按合同约定支付被派遣人才的工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方面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合适人才。另一方面为人才提供就业信息、帮助推荐工作、管理派遣人才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协助用人单位对已派遣人才实施考核、为已派遣人才办理社会保险等,并协调处理好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被派遣人才自觉按合同要求提供劳动或服务,遵守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用人单位有关规定的约束。同时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待遇等。事实上,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构成了人才派遣的核心框架,在这一框架中被派遣人才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之间的关系是劳动人事关系,用人单位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是服务关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不同需求,可提供长期派遣、短期派遣、项目派遣等形式的人才派遣服务。
试行人才派遣制的基本程序,是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用人计划,包含所需派遣人才的基本资格条件及专业要求、人数、派遣时间、派遣期限等,区人才办审核后提交人才领导小组确定招聘计划,并委托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组织报名、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聘。按照笔试、面试、考核、体检总成绩排位经考察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与被派遣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和人才派遣协议。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派遣人才按月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等。
三、试行人才派遣制的基本经验
(一)人才派遣制是人才资源配置的新方式,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人才资源、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利用率。长期以来,传统配置人才资源的手段主要是计划分配制度,束缚了人才的自由流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逐步形成了以人才市场配置为主、计划分配为辅的格局。试行人才派遣制,以灵活的人才使用形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中介平台,更为人才提供了一种新的就业形式,也打破了传统的人才国家所有、单位所有的“人才观”。人才派遣制作为介于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之间的一种调配手段,通过专业化的人才服务,能较为有效地整合社会人才资源,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利用率。在试行人才派遣制之前,由于受编制等方面的限制,区直部门和单位已长达五年没有规模引进人才,干部队伍结构严重不合理,这种新的用人方式使这一状况得到有效缓解。
(二)人才派遣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构了全新的富余人才退出机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本质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才资源重新配置。试行人才派遣制,形成了灵活的用人机制,能有效地解决好分流、下岗人才的就业问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又不等同于一般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但同时又兼有两者的部分功能和特点,为事业单位人才退出开辟了一条分流渠道,建立了一个通向人才市场的中转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也可以借鉴采用人才派遣制方式,将合格人才留在单位,富余人员推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者将单位人员分为两部分,关系到单位发展的人员纳入单位正式编制,成为单位的核心人才,其他人员则将其人事关系挂靠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单位优先使用。
(三)人才派遣有利于用人单位选准选好人才,减少用人管理成本和风险。一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弹性用人机制,开辟“人才绿色通道”,规避用人风险。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选用急需人才,而不必考虑所用人才的劳动人事关系、劳动人事纠纷等麻烦事情。这种弹性用人模式,有效地解决了用人编制不够与人才过剩的矛盾,尤其适合一定时期内承担大量临时性工作任务和需要相关人才而经费薄弱的机关事业单位。二是避免了劳资纠纷的麻烦。在人才派遣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与被派遣人才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根据聘用合同,所有的人事纠纷都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处理,这样用人单位就免除了处理劳资纠纷的麻烦。此次被派遣的用人单位在反馈意见时都表示,所使用的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高、敬业精神强,而且便于管理,花更少的钱和精力,用较高素质的人才。
(四)人才派遣有利于人才长处的发挥及权益保障。一是人才派遣可为人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渠道,给派遣人才提供一种新的选择,让人才在流动中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工作方式,使自己的才华得到施展,更好地体现自身的价值。区国土部门一个工作人员因为单位合并,岗位受限落岗后,在去年8月的公开招聘考试中名列前茅,被聘用后派遣到区征地拆迁安置部门,发挥了个人专业长处。二是有利于保障被派遣人才的合法权益。派遣人才可通过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效监督用人单位规范用人,为派遣人才提供工作场所、生活条件、按时交纳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使被派遣人才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障。
目前,我区试行的人才派遣制还只是一种小规模、小范围的探索,还有很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探索和总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扩大人才派遣的范围和规模,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人才成为人才派遣制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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