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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170xue.com
四是,举报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不可能通过行政机关的“人盯人”来实现,而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对此,行政许可法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⒉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许可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比如,该公示有关材料的不公示,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履行,该说明理由的不说明,等等。
二是,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是,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比如,对该许可的不许可,对不该许可的乱许可,等等。
四是,违反行政许可收费规定,比如,对不该收费的乱收费;对应该收费的,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等。
对以上违法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行政许可法在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认真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保证行政许可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机构,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和助手,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作好各项具体工作。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除了要协助本级政府、本部门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外,还要积极督促、指导下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一)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行政许可法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在政府法制方面的参谋和助手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拟订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对办理行政许可权事项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的专门培训,使他们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行使这些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明确自己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这些义务的自觉性。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各地方、各部门法制机构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清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各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清理;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省级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较大市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较大市的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为了便于对清理结果的处理,国务院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在明年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并将清理结果送国务院法制办。清理结束后,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⒈行政法规在法律已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要予以修订。
⒉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保留的,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抓紧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时不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报请国务院发布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许可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⒊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继续实施的,要及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⒋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关行政机关的文件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规定,都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三)依法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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