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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170xue.com
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而且不得再委托。
第二,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
为了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法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针对实践中对某一事项的管理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多个环节进行许可的情况,借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经验,行政许可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改革行政许可的实施体制,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是,“一个窗口”对外。在实践中有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申请人往往要在同一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之间来回奔波,实际上将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程序外部化。针对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在过去的实践中,对从事某一项活动可能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申请人跑完一个部门后,再去跑另一个部门。这样,既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又拖延了取得行政许可的时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行政许可法按照公开、效能与便民的原则,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
第一,有关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
为了体现行政许可便民的原则,行政许可法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二是,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必事事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去申请。
三是,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四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是,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是,提倡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通过网站了解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有关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
为了体现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法作了七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程序,既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又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是,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根据“先来后到”的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六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了听证程序,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是,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具有共性,例如,申请与受理等。这些都适用于一般程序规定。同时,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在性质、功能、适用条件方面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它们在实施程序上各有特点,仅有一般程序还不能完全适应正确实施行政许可的需要。因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行政许可法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规定了相应的专门程序:
一是,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三是,对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所得出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四是,实施登记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当场予以登记。
⒊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的规定。
针对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即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也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不该准予许可的乱许可或者该许可的又不许可等问题,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⒈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了两个方面的监督检查制度: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二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第一,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围绕创新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方面主要规定了四项制度:
一是,书面检查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原则上都要采取书面监督的方式。这样既可以保证监督的效果,又可以防止监督扰民。同时,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供公众查阅。这对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进被许可人诚实守信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实地监督检查制度。在一些情况下,通过书面监督方式难以达到监督效果时,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如对电梯运行状况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查,就要进行实地检测。对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三是,属地管辖制度。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在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就不便对其直接进行监督。为了明确监督责任,防止行政机关互相推诿,以实施有效监督,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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