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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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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协调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劳动保障应急处置机制,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劳动保障纠纷矛盾,最大限度地预防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减少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信访条例》、《福建省处理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预案》(闽政办〔20**〕203号)、《泉州市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泉政办〔20**〕165号)、《泉州市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泉企薪联〔20**〕3号)和《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洛政文〔20**〕8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主动防范。将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防范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从源头上防范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工作机制,及时消除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统一领导、属地解决。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一调度、属地解决、分工负责,跨街道、乡镇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处置,所涉及街道、乡镇应积极主动参与。

(3)快速反应、防止激化。遇发生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各职能部门应提前介入,快速反应,及时到位,认真履行预案规定职责。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做到主动协调、积极配合、果断处置,防止矛盾激化,避免事态扩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4)把握政策、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讲究工作方法,公正、公平、妥善处理。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洛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急响应工作。

1.4.2  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范围:由于以下原因而引起的个人或群体性过激行为,造成上路拦阻车辆、罢工、上访、冲击政府机关等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1)企业改制改组、拆迁、关闭、破产过程中因职工安置、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2)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对象因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3)下岗失业人员因再就业政策未落实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4)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5)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职工工伤事故造成伤亡,得不到医疗和经济补偿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6)其他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行为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区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1.1成立区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2.1.2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区政府分管领导

副组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区法院、公安分局、财政局(国资办)、司法局、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信访局、工商局、建设局、安监局、卫生局、总工会分管领导及区工商联、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洛江分会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

2.2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3)组织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大处置措施;

(4)决定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2.3  日常管理机构

2.3.1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挂靠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院、总工会分管领导担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成员单位的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2.3.2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指导各成员单位对劳动保障方面不稳定因素的分析、排查、调处、化解;

(2)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具体协调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重大劳动保障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通报情况、协调处置;

(4)负责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处理;

(5)承担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各项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维稳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制定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信访、仲裁等相关机构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从根源上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促进公民依法维权、依法有序信访,根据需要开展法律法规培训。

(2)指导企业规范用工。主动对企业进行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指导服务,从源头上化解矛盾,预防集体上访。

(3)定期开展劳资纠纷排查工作。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信访信息网络,对辖区内企业的劳资状况进行排查摸底,逐级通报,及时发现集体上访苗头,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加以排除,把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3.2  预警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协调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应急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3  值班制度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成员单位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两会”、上级重要领导来泉、来洛视察)应加强值班,实行24小时轮值制度,同时安排单位领导带班,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同时离开本地,特殊情况需要,应指定一位副职临时负责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遇发生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街道)必须立即向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接到发生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延报。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1小时内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视紧急情况,可先行电话报告),同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出现持续时间超过1天、人数超过50人、出现暴力或冲击党政机关、围堵交通要道、经营者逃匿倾向等情况之一的重特大事件,要立即向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要求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4.1.2  信息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续报”。信息内容要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初期因为时限要求,报告内容可以相对简化,但在后续报告中一定要完整。

4.1.3  根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报告、传真报告、文字报告等形式。

4.2  响应程序

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要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情况,采取妥当措施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20分钟内作出案情初步判断,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下令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20分钟内,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案情通知有关成员单位投入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分管领导应带领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了解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按各自职责果断处置。

4.3  现场处置

4.3.1  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在处置事件时,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细致地对有关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动员、疏导,劝解返回单位、岗位或住所,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4.3.2  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在处置事件过程中,要坚持“协调与化解”原则,创造条件让职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对话,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尽快平息和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协商和调解不成的,现场处置小组应进一步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置意见。对属于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范围可以解决的问题,应按有关程序报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及时转报相关股室或下属单位给予妥善处理。对符合劳动仲裁受理条件的,应引导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并尽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明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由区劳动监察大队迅速查处,责令改正,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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