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22:34:46 浏览次数:334次 栏目:工作方案
4.3.3 对无理取闹、蓄意扩大事态、诱发暴力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和扩大。
4.3.4 发生各乡镇(街道)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到区委、区政府机关大门口群体性上访的,接到区信访局或公安分局的通知后,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协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赶赴现场处置,并派员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员、劝导上访职工返回当地解决。
4.3.5 在人力、物力、专业力量处置不足或紧急情况下,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领导小组请求应急协助或扩大应急处置等级、范围。
4.3.6 对影响国计民生或持续时间较长的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及时组织生产后备力量,补缺急需的生产工种和岗位,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4.4 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职责
4.4.1 按部门划分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按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处置。由区就业管理中心牵头处置企业改制改组、拆迁、关闭、破产过程中因职工安置、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下岗失业人员因再就业政策未落实、失业金领取等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技工学校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牵头处置企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牵头处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牵头处置因医疗、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劳动监察大队、仲裁办牵头处置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以及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职工工伤事故造成伤亡得不到医疗和经济补偿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区法院:积极参与处置行动,协助做好现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案前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积极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诉讼等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及时作出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防止企业恶意转移财产;对劳动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执行费用的申请,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区公安分局:积极参与联动,密切掌握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展动态;负责维持事发现场及周边秩序,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群众进行疏散和撤离,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恶意欠薪、涉嫌卷款逃匿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侦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财政局(国资办):及时安排并提供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必要的经费保障;及时筹措欠薪应急保障资金;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协调处理;对企业因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区司法局: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指导,对进入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劳动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积极参与处置行动,对所监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且造成严重后果而引发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要及时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企业因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区信访局: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问题上访接待工作,做好劳动者的思想教育工作,稳定劳动者情绪,防止事态扩大。
区工商局:积极参与处置行动,负责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并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区建设局:积极参与涉及建设领域的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行动,责令建筑业企业妥善解决职工反映的问题,对违法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区安监局:积极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行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区卫生局:积极参与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行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区总工会:积极参与处置行动,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队伍稳定;调查了解情况,反映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诉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
区工商联、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洛江分会等相关企业组织:积极参与处置行动,负责宣传、指导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及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4.2 按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处置
(1)因企业没有执行相关政策引发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要责成企业领导向职工解释原因。如属企业有条件执行而没有执行的,要及时向群众承诺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政策;如属企业暂时没有条件执行,要向群众承诺由企业请示有关部门尽快提出解决措施。
(2)因职工对法律、政策误解引发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
区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及区总工会要以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
(3)因对有关政策有意见引发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如确属政策原因,要在稳定群众情绪,努力平息事件的前提下,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
4.4.3 按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表现的行为处置
(1)对在企业内部聚集的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和区总工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研究处置办法,责成企业落实有关政策,限期解决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区工商联、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洛江分会等相关企业组织要积极进行协助。
(2)对到区委、区政府聚集上访的
区公安分局要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和区总工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研究处置办法,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3)对堵塞交通,占据重点警卫目标的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迅速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启动应急预案。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耐心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同时,区公安分局要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采取有效办法,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4)对已出现群体性暴力行为的
区公安分局要依法严厉打击策划、煽动群体性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各成员单位要会同区公安分局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尽快了解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5)对群体性赴市赴省进京上访的
无论是准备赴市赴省进京上访,还是在赴市赴省进京途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报告后应配合有关成员单位,及时进行劝阻,了解上访原因,尽快拿出答复意见,化解矛盾,平息事件。
4.5 后续处理
(1)在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平息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现场解决不了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有关方面加以落实。
(2)对要求合理,应予以解决但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向群众讲清道理,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力求得到群众的理解。
(3)对不符合政策的无理要求,要耐心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诉求。
5 处置结果报告
5.1 处置报告
事件结束后,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领导小组。
5.2 报告内容
(1)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序以及伤亡等情况;
(2)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
(3)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5.3 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6 善后处置
6.1 恢复秩序
事件结束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等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恢复生产秩序,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预防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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