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22:34:46 浏览次数:887次 栏目:工作方案
5、积极推进建筑节能
研究制定全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十一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必须率先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20**年全市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的执行率达到80%以上,20**年达到85%以上。大力发展建筑节能自保温体系,全市到20**年年底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从20**年1月1日起,在市区内的建筑工地禁止使用粘土砖。到20**年全市新建建筑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到70%。到20**年城镇规划区内十二层以下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100%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大力推行绿色照明和太阳能、地热能综合采暖工程。“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全市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城镇推行以供热计量收费为核心的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6、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
积极推进节能型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汽车报废更新,严格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严禁报废汽车违规过户、消户、无证回收、改装上路。禁止无牌无证、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承揽运输业务,增加运输能耗。完善公务车辆配置标准与管理制度,核定各单位、各系统、各部门车辆编制,压缩配置规模。逐步将公务车辆纳入政府节能采购,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低排放环保型车辆,按规定及时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和替代燃料,继续积极推进压缩天然气(CNG)替代汽油工作,力争20**年出租车全面使用压缩天然气。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7、做好土地集约利用的相关工作
强化土地集约利用责任意识,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统筹建设用地,坚持盘活存量、严控增量,不断提高单位土地面积投入产出比。
8、引导商用和民用节能
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开展创建“绿色住宅”、“绿色酒店”、“绿色写字楼”等活动,禁止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浪费能源的各种形象工程。
9、抓好农村节能
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机具,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十一五”期间在全市建设“一池三改”农村沼气3.5万户,“农村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达到60%。
10、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要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能耗统计体系。制定和实施机关办公楼资源节约标准、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耗能产品和设备能耗标准,安装或更换节能型灯具和办公设备,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
四、建立节能减排科技支撑体系
1、加大节能技术开发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的专项,在市级科技相关计划中设立节能减排利用技术专项,研究解决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难题。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工作。区县有关部门要把节能降耗减排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作为科技投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推动应用国家有关节能产品标准。大力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加大新型照明、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等领域的研发力度。
2、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
制定和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围绕国家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脱硫装置改造等为主的节能技术改造方面加大实施力度,争取国家的支持。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西宁市56.2万吨历史遗存铬渣治理等项目实施工作,进一步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五、构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体系
各区县、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减排规划。
1、完善组织机构
由市政府牵头,专门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履行本部门应该承担的节能减排任务。节能减排综合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节能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减排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2、实行建设项目能耗评估和审查制度
按照《青海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凡需国家批准的项目、省内年新增综合用能2000吨标煤(或年新增用电1600万千瓦时)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并实行合理用能审核,未进行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环保部门要严把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关。
3、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层层落实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重点用能单位编制节能规划,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审计。
4、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各区县、各部门要尽快建立节能监督体系,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能耗和污染源的监管,增加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检查频次。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产品能耗标识、建筑物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做好20**年重点企业的节能监察和能效测评工作。
5、加强能源统计体系建设
尽快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指标体系,尽快成立能源统计机构,充实能源统计队伍,落实能源统计经费,全面做好节能减排各项指标的统计上报工作。
6、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节能监察中心,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
六、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措施
1、实行全面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将节能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和相关企业,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2、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
加快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统计体系和调查体系。健全节能减排台账,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健全节能减排统计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的公报工作。
3、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前置条件和备案审查依据,严格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加快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评估、评价审核、设计审查、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监管制度。对能耗标准和排污总量严重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县、各园区及相关部门,不能按计划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和高耗能项目。
4、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对节能减排的调控作用
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严重污染环境及不符合我市实际和发展的高耗能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国家和省确定的循环经济项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低能耗低污染的高技术产业等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5、实行超定额标准用能加价政策
对超过定额标准用能的企业实行加价管理。超定额标准耗能加价费以能源基准价为基础,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定额标准的差额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征。
6、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依据省上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法核定企业排污总量,并严格实行排污许可制度。20**年底前完成重点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所有单位于20**年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坚决责令整改,直至关闭。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原则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尽快到位。强化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积极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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