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22:37:03 浏览次数:842次 栏目: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乡镇领导班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镇领导班子包括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三套班子。乡镇党委是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乡镇人大是乡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乡镇人民政府是对乡镇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乡镇领导班子要全面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乡镇的贯彻落实,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乡镇党委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负责召开本乡镇党的代表大会,组织实施乡镇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落实乡镇党代表提交的议案;
(三)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四)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五)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和非公有制企业、社区、新社团等领域党建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七)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五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配合上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评议等工作;
(二)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
(三)检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做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和督办工作;
(六)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
(七)筹备、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责: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司法、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和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乡镇党委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党委各成员要按照分工,独立负责地完成分管工作;
(三)乡镇党委委员均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集体领导的平等权力。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党委委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支持书记工作,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
(四)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在本乡镇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活动时发表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八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副乡镇长按照各自分工或乡镇长的委托,协助乡镇长开展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乡镇人大的监督。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一节 乡镇党委会
第十条 乡镇党委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未进党委的乡镇人大专职主席,以及未设专职主席的乡镇人大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应列席乡镇党委会议。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讨论制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指示精神及乡镇党代会决议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制定本乡镇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的工作措施,讨论决定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调整、任免和奖惩,以及对干部的教育、培养、监督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乡镇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以及以乡镇党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等事项;
(六)讨论决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群团组织等须提交党委会或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题一般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重要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议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乡镇范围内除必须由乡镇党委会决定事项以外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由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人大正副主席、乡镇长助理参加。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书记委托乡镇长召集并主持,乡镇长不是中共党员的,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干部问题的党委会必须有超过2/3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党政联席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及半数以上的应出席会议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应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乡镇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乡镇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
第十六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的,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或副乡镇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报告。
第二节 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
第十七条 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除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外,召集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列席。
第十八条 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对需要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策的问题事先进行酝酿,准备议题;
(二)对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检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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