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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
第十九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
第二十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议事范围:
(一)听取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组织人大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领导人员以及上级机关驻乡镇单位开展评议的有关事项,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办公室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意见、批评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等有关问题;
(六)讨论人大主席团自身建设及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必须有主席团成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人大有关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决定问题,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节 乡镇长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镇长办公会议制度,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乡镇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乡镇党委、人代会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决议,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与措施;
(二)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乡镇党委的原则意见,研究部署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本级政府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需由乡镇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乡镇长办公会议由乡镇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乡镇长决定随时召开。乡镇长办公会议由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长助理出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由于分工交叉,不兼任副乡镇长的乡镇党委委员在乡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其所联系或分管的政府工作时,可参加乡镇长办公会议。乡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会议议题一般由乡镇长确定。
第五节 重大问题决策
第二十六条 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要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十七条 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为:
(一)事关本乡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根据上级重要决策指示需研究贯彻意见的问题;
(三)领导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返聘等问题;
(五)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六)本乡镇重要或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本乡镇领导集体认为应纳入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按有关会议议事规则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研究重要规划或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准备必要的上会材料。一次会议安排的议题不宜过多。
(二)提前通知。提交集体研究的议题,应当在会议前至少2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充分讨论。召开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时,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部门就有关议题进行介绍和说明,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在听取其他领导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材料在会上表达。根据议题的实际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四)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非紧急情况下必须表决外,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人事等特别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但应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五)作出决议。按组织原则及相应会议议事规则形成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六)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明确落实决议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县分管领导。涉及社会、多数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决定还应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通报。
第五章 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二十九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技、法律、经济等知识,努力做勤奋学习的表率;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努力做开拓创新的表率;必须坚持正确的群众观,牢记“两个务必”,清正廉洁,努力做执政为民的表率;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努力做求真务实的表率。
第三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必须坚持和健全下列制度:
(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健全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中心组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集中学习。
(二)调查研究制度。每位班子成员全年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时间用于调研,每年至少写出一篇高质量的调研文章,为科学决策和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依据。
(三)领导联系点制度。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每人都要至少联系一个行政村(片)、一个重点项目、一家企业、一户贫困户和一户效益农业大户。经常到联系点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乡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前,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做好发言准备,开展谈心交心。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联系乡镇的县领导列席,县纪委、组织部派员参加,乡镇班子成员要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情况必须专门记录和整理,并在党员干部会议上进行通报。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五)廉政建设制度。乡镇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执行有关党风廉政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务公开、重大事项报告、财务审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乡镇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办公无休日、为民办事公开承诺等制度,注重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提供服务的方式开展工作,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
第三十二条 乡镇领导班子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和文件。班子成员要减少事务性活动和应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党委、人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执行本规则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本规则都负有认真执行并相互监督的职责。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要列入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对议事决策规则及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乡镇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记录,注意整理归档,形成备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对乡镇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并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考核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要批评教育、认真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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