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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交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亳州市交通局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县交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原则,充分发挥县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县委、县政府及市交通局决策和部署的贯彻实施,不断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行业管理水平,不断推进交通企业保稳增效,发展壮大。
第三条 县交通局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坚持政令畅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服务基层;坚持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团结奋进。
第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本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树立“增收节支”意识,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局领导、股室负责人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交通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局长领导交通局全面工作,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市交通局等上级组织负责。局长较长时间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局其他领导成员主持工作。局其他领导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其他领导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本局进行对外活动。对分管的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事项负全责,工作中应尽职尽责、不卸责、不揽权、不越位。
第七条 本局各股室负责人负责本股室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股室的职责和职权范围内履行义务、行使权力。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和健全内部各种会议、议事制度,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九条 全局经济和发展计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财务预决算草案、重要规章制度、人事任免、大额经费开支、重要行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行业稳定及其他急办事项等重大决策,由本局相应会议讨论决定,并实行重大行政决定公示。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局其他领导协商处理后,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条 各股室提请本局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局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门调查、研究或论证评估,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第十一条 本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本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应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行政要求
第十二条 本局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本局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的有关决定、命令,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文件起草后应经局法制股初审再按程序上报、审批后发布,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绩效考核和行政过错、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和罚缴分离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交通部门职能转变,全面履行交通行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市交通局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计生、安全、效能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十六条 加强全县交通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工作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本局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及各股室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八条 本局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股室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县交通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中央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实际讨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分析全系统政治、经济和发展等方面的形势,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三)讨论决定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及其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重要会议的召开,讨论审查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
(五)研究决定局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和交流,审议决定出席上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单和各类代表大会名单,研究决定主要机构的设置或撤并;
(六)讨论对局管理职工的严重违纪案件的处理;
(七)研究工、青、妇群团组织工作;
(八)讨论决定需要局党组讨论的其它重要工作。
党组会议两个月召开一次,一般情况定于双月的16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组民主讨论作出决定。讨论问题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反对或抵制,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副局长、局其他领导成员和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近期工作情况,交换工作意见;
(二)研究处理县交通局日常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
(三)研究重大的财务经费开支;
(四)研究重大项目建设;
(五)讨论决定工作计划,分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六)其他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情况定于每月6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根据需要经局长批准可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后如有必要则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领导、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和局属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及会议精神;
(二)研究向县委、县政府、市交通局请求和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县交通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报县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总结前段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全县交通发展形势,制订有关政策和措施;
(五)研究行政事务,讨论通过工作制度;
(六)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两次,一般情况每月16日、30日上午召开(遇节假日顺延)。如有必要,局务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专题会议原则上由局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有关人员参加,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研究一般性问题的专题会议,也可由局长或分管领导委托有关股室负责人主持召集。专题会议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需要解决的综合问题,可通过联席会议解决。特事实行通气或会签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局长办公会的议题在会议召开三天前,分别由党组成员和各领导成员提出报党组书记、局长,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由办公室综合发送各与会人员。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各股室、局属有关单位提出。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的组织、记录及决定事项的编写、督办,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决定事项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专题会议的组织及编写会议纪要、督办,由主办单位负责;会议纪要序号由局办公室统一编排,会议纪要送局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股室实行业务会议制度,由股室负责人召集主持。股室业务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并做好会议纪录,局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全县交通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全年任务;年中召开一次全县交通工作形势分析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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