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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2-20 22:37:03  浏览次数:409次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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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确需报道的要精练内容、注重效果,新闻稿要经县政府有关领导或办公室审定。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四条 自觉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县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省市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涉及全县性重大新闻的发布,必须报县政府办公室,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审核批准。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第六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需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工作部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授权主持工作的副职汇报。

第六十一条 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县长,由县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县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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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长出差(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县长;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2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县长,超过3天的,须请示县长。以上人员请假应书面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民主决策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形象。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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