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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切实转变会风,大力精简各类会议,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内容相近的会可以合并开。严肃会议纪律,各部门、单位参加会议必须按通知要求参加,不允许代替、迟到和早退。确有事项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向有关领导请假,并明确参加人员。
第三十条 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济阳召开市级以上层次的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四章 公文报送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公文报送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第三十三条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由县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再上报县政府。下列内容的请示性公文,直接报送县有关部门办理。
(一)有关经费申请的公文,报送县财政局办理。
(二)有关土地使用的公文,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
(三)有关城镇规划建设的公文,报送县建设管理局办理。
(四)有关人员调动、人事管理的公文,报送县人事局,由县人事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需要请示的事项,要先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报。非常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县政府行文请示。
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按工作分工阅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公文,审批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公文。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阅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呈送。阅批意见用钢笔写在公文所附的文件处理笺上。阅批后的公文和批示件直接退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阅批内容转有关承办单位,并按时催办和反馈办理结果。
县政府领导接到各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单位)径送审批的公文,应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县政府向市政府、县委、县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政府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
(四)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县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的工作做出指示。
(五)答复县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三十九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不直接签发未经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程序为:
(一)非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管部门起草后先交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分管副县长意见进行修改,由分管副主任进行综合把关,送分管副县长阅签后,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确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起草,先交县政府法制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会签审核),由分管副主任进行综合把关,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或分管县长签字后,报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的公文文稿,按上述程序审核后,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送县委签发;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的,按上述程序审核后,经分管县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后送县委办公室签发。
第四十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签发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通告,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副职,办事机构、县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正副职,局(科)级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部分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各副县长、各镇长、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出国公文,由县长审核后报县委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县政府工作的公文,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六)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于办公室工作职责范围的,或经县长、副县长批示同意的,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一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国家部委、省政府、市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部门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意见不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或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请示县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五章 重要决策督查和领导批件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实行督查和办理制度。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有关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主任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落实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四十六条 收到国家、省、市领导和县委常委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县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
第四十八条 领导批示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
第六章 政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部门负责人参与考察、调研、接待等政务活动,要简化礼仪,减少应酬。
第五十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县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同志,每年应有三分之一的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
第五十一条 上级部门、外地来宾到考察访问,由县政府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地方接待外宾的规定。县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由部门出面接待,确需县政府领导出面接待的,一般应由县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提前5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发送请柬。县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重要知名人士,要由有关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制订接待方案,呈县政府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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