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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劳动争议处案件处理效率的四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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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不久,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劳动关系矛盾频发,劳动争议持续增长,职工权益受侵犯问题突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严峻挑战。如何化解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机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高劳动争议处案件处理效率,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步骤和方法

  1. 配合司法体制改革,调整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机制,案件合理分流,减少裁审环节,简化处理程序,使争议快捷、高效处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特质,建立快速处理机制。集体劳动争议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矛盾易激化,可由法院直接受理并通过特殊程序进行审理,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调解与和解衔接机制,对劳动争议调解书、和解书,由法院直接确认其效力,增强对当事人权益保护,强化法院执行能力。加快诉讼内调解机制建设。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庭,专司案件调解,也可以推广建立法院委托工会等社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度,利用社会资源,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在劳动争议多发地,法院可以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派出庭或巡回庭,就地处理劳动争议。法院应建立劳动争议陪审员制度,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充分听取陪审员意见,发挥陪审员作用,提高审判工作质量。
  1. 加强裁审衔接,做到体制互补,防止资源浪费。统一仲裁与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原则,保持基本一致,避免因法律适用问题,造成法院对仲裁案件的重复审理。同时,明确形式审和实质审的案件分类,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完善仲裁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等司法保障制度,增强仲裁与司法衔接的实效性,切实保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一裁终局”造成的审判冲突,应尽快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解决。建立仲裁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协调制度,共同研究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保证裁审程序衔接顺畅。
  1. 通过配套立法,明确三方机制定位,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研究解决重大劳动争议问题中的作用。三方机制下应设立各方参加的劳动争议处理专门委员会,掌握劳动争议动态,分析劳动争议状况,研究劳动争议重大问题,为决策和立法提供意见和解决方案。同时,建立政府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突发性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落实和完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协调、信息收集和分析评估制度,建立应急工作预案,及时排查重大劳动争议隐患,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重大问题,三方及时协商,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1. 尽快修改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建立问责制,明确责任追究,保障执法到位,有效遏制因劳动侵权行为引发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处理的问题。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衔接机制,违法问题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不得推诿扯皮。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法院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与强制执行的衔接问题,最大限度强化执法效力,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工会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调处理劳动争议联动机制。凡因劳动侵权行为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向工会反映的,工会应及时通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督促并配合其行政执法,及时、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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