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 02:03:09 浏览次数:143次 栏目:工作意见
五、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十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同行业、同工种的职业技术资格等条件,应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二)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全区所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为农民工转移就业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服务。要制定中长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发展规划,建立劳务输出目标责任制。劳动力输出数量较大的地区,要成立输出工作领导小组。要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大力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维护权益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并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输出地和输入地要加强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职业培训和劳务输出。要加快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适应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规模开展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就业适应能力。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要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农民工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职业技能要求偏低的职业(工种),要从方便、实用出发,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要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后续扶持等就业服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各地、各部门在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新型农民培训工程”等培训项目时,要注重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各类用人单位都要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的培训。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培训计划。
(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农业、教育、科技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合作机制,整合和优化职业教育资源,构建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和科技推广网络,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基层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鉴定合格者及时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要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把“阳光工程”资金、扶贫资金中用于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捆绑使用,整体推进和提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十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要积极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把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对贫困学生生活补贴政策。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要建立完善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合理规划布局。人口较多的县(市)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培训)中心。要在各县(市)教育结构调整中,利用闲置的原有教学场地和设施,整合县级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县级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建设。要依托各类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要实施农村职业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建设工程,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要广泛发动和挖掘社会各类人才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聘请各类技术能手、能工巧匠、有绝技绝活等一技之长的人才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并对从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人员经费给予补贴。要支持和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开发适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需要的适用性培训教材,以购买教材开发成果的形式给予必要的补助,对教材开发、编写、印制等予以资金支持。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要按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全力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因病住院,由用人单位按照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医疗费用。要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及时办理出院费用结算及医保费用结算手续。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近就地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人口计生部门要制定完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在农民工集中的县(市、区)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要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以信息引导服务,为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免费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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