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 01:43:06 浏览次数:706次 栏目:工作意见
县(市、区)政协镇乡(街道)联络员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协镇乡(街道)联络员的作用,推进政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 政协镇乡(街道)联络员是各县(市、区)政协派驻本县(市、区)镇、乡(街道)的人员,在各县(市、区)政协常委会和所在镇、乡(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本镇、乡(街道)的政协工作。
第三条 政协联络员开展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
(四)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
(五)坚持求真务实。
第四条 政协联络员主要工作职责(内容):
(一)根据县(市、区)政协常委会工作安排,制定本地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联络在本区域内的各级政协委员及当地有关人士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协会议的精神,宣传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三)认真参政议政。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的课题,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各方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民主监督。组织政协委员和有关人士对镇、乡(街道)范围及有关单位开展民主监督。
(五)做好团结工作。注意发现影响当地团结和谐的情况,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六)反映社情民意。加强同各方面人士和广大群众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和呼声,及时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
(七)办理县(市、区)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同级党委交办的事项。
(八)加强同当地党委、政府的联系。
第五条 政协联络员工作主要形式:
(一)调查研究。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开展调研;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调研;配合县(市、区)政协的有关课题进行调研。
(二)开展视察。组织委员对当地重大项目和重要工作情况进行视察。
(三)召开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委员学习会、讨论会、情况交流研讨会;可商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情况通报会、沟通会等。
(四)撰写提案。组织委员在县(市、区)召开政协全会时或在日常必要时撰写提案。
(五)联谊交流。根据当地实际举办联谊活动,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切实抓好自身建设:
(一)政协镇乡(街道)联络员人选由县(市、区)党委向县(市、区)政协党组提名,由政协常委会任免。职级为科级。
(二)要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三)要密切联系群众。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协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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