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15:04:06 浏览次数:570次 栏目:考察材料
对考察组成员把关不严,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察组成员出现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组组长的责任:
考察组未按考察工作方案实施考察;
未严格履行考察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察结果,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对群众反映或揭发、举报的问题既不认真调查,又未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重要情况,不如实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
放松对考察组成员的管理,导致考察组成员违纪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
考察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草率,或夹杂个人好恶,讲人情,看关系,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向考察组组长汇报考察情况,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随意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散布考察谈话内容及调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干部呈报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对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考察机关和考察组提请调查核实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敷衍了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对象的责任:
向组织隐瞒自己的问题,或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
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拉票的;
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九条 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回避的对象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及地域等其他需要回避的。属于回避对象的考察工作人员,应主动向考察机关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考察工作进行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考察工作和考察组、考察组成员的有关问题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考察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考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干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宜市组发[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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