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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议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实现审议意见的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区人大工作实际,对审议意见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审议意见的特点及其形成
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近几年来,绝大多数地方人大在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之后,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结果整理成审议意见,交付“一府两院”办理,以此作为“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和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依据。审议意见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载体,已为各地人大普遍运用。审议意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结果进行书面表达的规范性文书,是常委会意志的一种表现形态。它具有权威性、程序性和强制性。
我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意见来开展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程序:首先,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的安排,适时调整确定每次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各工作委员会对相关会议议题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通过多种形式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然后,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自己调查掌握的情况,提出个人意见;这些意见,经过人大各工作委员会秘书集中、分类、综合,报经人大办公室秘书科修改整理成条款,依次经人大办公室主任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审阅后,连同会议材料一起印发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或会刊)上。最后,要求承办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有的地方是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审议意见的形成,目前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由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第二种是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第三种是由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有关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决定。有的地方的审议意见,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的正式书面文书发出,有的以正式文件或函件送达,有的以会议纪要刊登,有的刊发在常委会公报(会刊)上。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讲究程序,审议意见当然也不例外。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做法不一,程序各异,带有很强的自主性、灵活性和随机性,导致审议意见的地位和作用,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较大的差异。
20**年,我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24个,形成审议意见20件,交办20件,但到年终盘底,陷入了“印发意见、转到政府、又见汇报”的文件旅游怪圈,真正有办理实效的并不多见。
二、审议意见落实难的主要原因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评议形式的综合意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还存在着落实难、难落实的问题。
一是认识有误区。有些同志的认识依然比较模糊。有的认为,审议意见的形成,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到底有没有法律地位和效力,还值得研究。有的认为,“人大人大,看着害怕,实际没啥,你提意见,政府不理,你能么办”。一些“一府两院”的承办单位,人大意识不强,敷衍办理,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整改情况也是应付了事,造成常委会组成人员“说了也白说”的现状,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的积极性,削弱了人大的监督权威。。
二是程序不规范。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大都有较规范的审议意见的形成和交办程序,使审议意见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但有些地方形成的审议意见,没有经过任何会议讨论通过,由领导审阅后,直接印发“一府两院”,其审议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可操作性就可能存在偏差。有的地方的审议意见只有形成,没有督办,办理情况如何,顺其自然,严重影响了审议意见的实际效力。
三是质量不高。从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现状看,往往存在多栽花、少栽刺的现象。许多审议停留在肯定成绩多、批评意见少以及避重言轻、隔靴搔痒的状态。提出的审议意见往往是“领导需要进一步加强,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大,条件需要进一步改善,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或者“有待……”等等漫无边际、不疼不痒的话语。审议意见就像“万金油”,抹在哪儿都行,触不到报告对象的“疼处”,让人找不准解决问题的办法。还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审议的议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加之会前调查研究不深入,不细致,浮光掠影,走马观花,从而造成审议时无从谈起,抓不住问题的关键,有的问题受客观条件限制,承办部门难以落实。此外,整理审议意见的工作人员对各部门的业务工作不太熟悉,归纳的审议意见比较笼统,不够严谨、规范、具体,尤其缺少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指标,所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大都是些弹性措施,对有关部门很难产生强制性效果。有的审议意见只是一些“大话”、“空话”,让被审议的单位看后有一种模模糊糊,无所适从,无从下手的感觉。久而久之,难免使人认为人大常委会是虚设机构,在搞形式主义,人大的权威无从谈起。
四是督办不实。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专门的督办机构,对审议意见的督办依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我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仅9人,编制太少,跟踪督办力量薄弱。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只有文去,甚至没有文来,督办无人问津,审议意见无法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的监督属性。
三、落实审议意见的几点思考
其他人大在落实审议意见中的成功典范,为我们带来了有益的启示,也为进一步搞好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如何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力度,增强这一监督工作的实效性?现结合学习其他地方人大常委会好的经验,提出几点拙见。
一是提高认识,明确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具体体现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是监督工作的载体和具体成果。因此,审议意见具有监督的法律属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不断提高对审议意见法律地位的认识,明确审议意见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它的法律属性,从而克服多栽花、少栽刺以及敷衍应付的现象,以达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监督到位之目的。
二是认真履职,保证审议意见的审议质量。首先,注重选择会议议题。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围绕本地区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程序性的监督和实质性的监督相结合,精心选择议题,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其次,注重会前调查研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梳理存在的问题,写出专题调研报告,一并提交常委会审议。第三,注重改进审议方法。实行全面审议与专题审议相结合,普遍发言与重点发言相结合,邀请“一府两院”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直接听取意见。可推行“书面审议”制度,即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制作包括“审议议题、审议人、审议意见”等项目在内的“审议意见卡”。每逢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把要审议的专题报告及“审议意见卡”一并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其结合调研,认真填写“审议意见卡”,会后交常委会办事机构整理、留存。这样能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常委会时间紧张,审议不充分的问题;碍于情面,审议不深不透的问题;随意性大,审议意见芜杂的问题;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充分的问题。另外,书面审议便于保存和查阅,为考核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提供依据,从而起到促进积极履职的目的。第四,注重整理审议意见。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归纳整理审议发言,综合分析,有理有据,条理清楚,所提意见要一针见血,点中要害,明明白白的表达出意见和建议,不要使用委婉含蓄的口吻和请求式、商榷性的语言,克服肯定有余、批评不足、建议笼统的现象。这样,议题选准了,调查深入了,审议到位了,就能形成较高质量的审议意见。
三是强化督办,促进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审议意见形成后,关键在落实。常委会向“一府两院”印送审议意见书后,可由对口的委员会跟踪督办,“一府两院”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任会议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对于一些重大问题,可由主任会议确定,由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办理情况汇报,督促其进一步整改。也可以在接到办理情况报告和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后,进行暗访,了解办理情况是否真实,办理结果是否满意,不满意的应退回重办。这样,既可以加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力度和深度,又可以消除那些泛泛汇报、泛泛而议的形式和做法,从而使审议意见真正成为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载体。各级人大要加强落实审议意见的研究,目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办理办法》,我区人大常委会也正在依照制定,从而逐步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和督办程序。
总之,各级人大一定要在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落实审议意见上多想办法,多出实招,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中去,把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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