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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工作程序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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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⒋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⒌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⒍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述职报告的要求:
  述职报告应主要报告个人所做的工作。述职人员应根据述职评议内容的要求,报告个人在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工作情况。述职报告要强调“自我”,对所做的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汇报,避免将述职报告写成单位工作总结或经验介绍材料。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述职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述职并要对其进行评议。评议对象由主任会议确定,并提前两个月通知本人。任现职未满一年的或一年之内将要退休的干部一般不安排述职。
  第四条凡经确定的评议对象,应当按照本程序有关规定要求,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评议会议上述职,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评议,认真听取评议发言并回答有关询问。
  第五条参加评议的人员,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为主,也可邀请部分省、潍坊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参加评议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了解评议对象的情况,准备好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
  参加评议的人员需要查阅有关案卷或者资料,被评议人员所在单位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评议中对评议对象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要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评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可邀请评议对象的行政主管领导和所在机关的副职及该机关所属单位有关负责人列席。www.170xue.com免费提供
  第九条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⒈评议对象做述职报告;
  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评议发言;
  ⒊会议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评议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市人大常委会将评议的意见,以书面形式转交给述职人员本人,同时送交市委组织部和有关机关,作为对其考核、使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评议对象应在收到评议意见后的二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评议对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在适当时机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对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评议对象,市人大常委会可建议有关机关、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群众意见较大的评议对象,市人大常委会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不称职或问题严重的,将按法定程序予以免职或撤销职务。
  十二、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即质询哪个部门,质询什么事情,为什么质询。
  第四条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条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是否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写出调查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十三、接受辞职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做好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及市人大代表的辞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市人大代表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三条前款所列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五条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以常委会文件对外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十四、授予“人民勋章”程序
  授予“人民勋章”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
  第一条“人民勋章”获得者,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功绩卓著的公民。
  ⒈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功绩卓著,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成果,以及在推动××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有特殊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⒉模范履行职责,带头秉公执法,廉洁勤政,无私奉献,人民群众公认并特别推崇的。
  ⒊自觉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事迹特别突出的。
  ⒋在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临危不惧,奋不顾身,为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功绩,在人民群众中享有盛誉的。
  ⒍其他事迹突出、功绩卓著的。
  具备其中条件之一的,均可授予“人民勋章”。
  第二条“人民勋章”初步人选推荐工作,由乡镇街道和市直各系统负责组织,在广泛征求党委、政府和各级人大代表及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从全市推荐-名初步人选。初步人选的简历、主要事迹,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审查考核小组,对初步人选进行审查考核,然后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进行投票测评,由主任会议根据审查考核和测评情况确定预备人选。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将预备人选,分别反馈各推荐单位进一步征求意见,并请市纪委、市政府、市政协及政法委、计生委、环保局、信访局提出意见。确定预备人选后,报经市委同意后,在我市有关新闻媒体和本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五条公示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正式人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人民勋章”获得者,作出关于授予“人民勋章”的决定。
  第七条授勋表彰时间可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授予“人民勋章”活动,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十五、任免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了做好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
  任免范围
  第三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
  第四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或撤销其职务;决定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的任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五条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或决定撤销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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