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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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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和“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促进全市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在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全市灾后生态环境恢复为目标,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顺利实施,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进一步提升全市环境综合质量,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和谐xx的构建。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按照国家、四川省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20**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集中查处和重点整治,力求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一)以防范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为目标,集中开展灾后重建环保专项行动

检查重点:

1.加强地震重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和经营的监管,重点检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和风险整改落实情况以及“三报三查”制度落实情况,确保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2.加强堰塞湖下游危化品、尾矿库的监管,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3.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4.加强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周边环境隐患排查情况的监管。

5.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工作要求:

1.对于存在环境风险和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到位。

2.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够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应急预案不完善的,不得同意企业恢复生产。

3.对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超标排污的企业,要依法对企业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严禁借灾后重建之名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对过渡性安置区周边环境隐患要限期排除。

5.严禁以恢复重建为名,恢复、新建高污染、高能耗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新、扩、改建项目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二)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检查重点:

1.20**年以来,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工作要求:

1.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对县(市、区)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2.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3.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三)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检查重点: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加强对全市2个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广汉市三星堆污水处理厂、什邡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查清已建成的2个生活垃圾填埋场(xx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广汉市垃圾处理厂)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3.各地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工作要求: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的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四)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检查重点:

1.对重点流域、区域20**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及时责令停业、关闭。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要求:

1.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重点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的主管负责同志要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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