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22:34:46 浏览次数:274次 栏目:工作方案
市农村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费兑现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榆发[20**]2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
夫妻双方生育两个女孩后,一方自愿落实了绝育措施,并领取《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证》的,从领证之月起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每个女孩每月25元的标准发给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二、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生育两个女孩;
3、夫妻一方自愿落实绝育措施;
4、孩子年龄在18周岁以下(包括18周岁);
5、领取《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证》
三、实施时间、范围
从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行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费制度。
四、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签注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办理《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证》。
五、发放程序
1、双女绝育户对象凭《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每月发给保健费。
2、《双女绝育户保健证》必须记录保健费领取金额、时间,并由双女户父母签字。
六、终止发放程序及年审要求
1、有下列情况之一,终止发放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费。
(1)绝育手术后再生育子女的;
(2)违法收养第三个子女的;
(3)女孩年满18周岁的。
2、每年12月份,由县区计生局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年度审核。
3、双女绝育户对象如发生变化,由所在村(居)委会应及时填写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4、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将有关情况核实后,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停止保健费预算。
6、双女户施行绝育手术后再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自生育或收养之月起,收回《保健证》及已领取的保健费。
七、资金来源
1、双女绝育户保健费由县区财政纳入预算。
2、每年年初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领取保健费人员名单,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年终进行决算。
3、财政部门将保健费直接拨付各乡镇,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八、组织管理
保健费兑现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的预、决算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和经常性管理工作。
九、本方案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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