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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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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xx省人口出生缺陷预防规定》(云政办发〔20**〕26号)和《云南省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云人口发〔20**〕33号)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为稳步推进我县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提高人口出生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通过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促进、企事业单位积极响应、群众自觉参与”的工作模式,有效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促进全县人口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出生缺陷干预,使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引起社会各方关注,群众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全县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在实施前水平的基础上下降30%。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县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县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二)工作职责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协调和组织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争取和落实相关配套经费;负责培训乡镇、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督促、指导基层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经费和监管出生缺陷干预工作资金使用情况。
  县教育局: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落实《青春期教育纲要》,并进行出生缺陷干预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县民政局: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婚前培训工作;在办理、审批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时,进行出生缺陷干预的政策和相关知识宣传。
县卫生局:监督指导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协同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好病残儿鉴定工作。
  县文化局:组织创作有关出生缺陷干预的文艺作品;组织和指导各级文化机构和文艺团体,广泛宣传出生缺陷干预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宣传和报道。
  县统计局: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配合,做好出生缺陷干预人群的调查,对出生缺陷干 预的有关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对出生缺陷干预有关情况、数据进行确认和公布。
  县总工会:负责对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进行晚婚晚育、依法生育、自觉婚检、主动孕检、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对广大妇女、特别是育龄妇女进行晚婚晚育、依法生育、自觉婚检、主动孕检、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
  四、经费及使用范围
  按照《云南省人口出生缺陷干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经费按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30%、县承担20%的比例执行。
对户籍在我县,双方均是农业人口,拟结婚和已婚且符合政策生育的,在接受婚前培训、 孕前检查、叶酸增补、产前筛查等干预措施时实行免费服务;其它人群,则实行有偿服务。
  五、实施措施
  (一)宣传教育
  1.宣传形式:做好主题宣传,召开专门会议,制作宣传资料,在县广播电视局开辟“人口文化新村”专题栏目;做好阵地宣传,按照5331(乡镇有5条标语、村组各有3条标语和乡镇、村、组均有1个公示栏)的要求,充分利用乡镇、村人口学校(婚育学校)、服务站所、悄悄话室、优生咨询门诊等宣传阵地进行广泛宣传。
  2.宣传内容:优生政策、生育知识,婚前教育与优生、孕前保健与优生、孕期保健与优生、婴幼儿保健与优生,出生缺陷的内容、危害性、重要性、必要性,出生缺陷干预的内容、方法。
  3.宣传对象:全体育龄群众,重点是新婚夫妇和批准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妇。
  (二)婚前培训
  1.培训形式:以乡镇、村人口学校(婚育学校)开展定期培训为主,以村或片区召开 以目标人群座谈会、同伴教育、面对面宣传、服务上门为辅的培训形式,针对目标人群的需求进行分期、分批宣传培训。
  2.培训对象:辖区内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且拟结婚的青年男女,近期结婚尚未孕育的新婚妇女。
  3.培训内容:开展婚前培训的意义、如何进行出生缺陷预防、领取叶酸的途径、增补叶酸的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4.培训责任人:由县计生服务站和乡镇计生服务所负责培训。
  (三)孕前检查
  1.孕前检查的形式:
  随访服务。乡镇、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对婚前期的对象就双方一般情况、身体健康状况、有无遗传性疾病、是否有血缘关系等内容开展优生咨询服务。
  婚前检查。乡镇、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在开展婚前优生咨询和随访服务的同时,指导或督促婚、孕前期对象到县计生服务站、乡镇计生服务所进行婚、孕前健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各种疾病,并进行科学指导。
  孕前检查咨询服务。计生工作人员通过对已生育一个遗传病或出生缺陷患儿的夫妇;夫妇双方或一方患有某种遗传病或有遗传病;夫妇双方或一方已知或可能是遗传病致病基因的携带者,以及染色体平衡易位的携带者;有自发性流产史的夫妇;有化学、物理致畸物质或放射物质接触史的夫妇;有病毒、细菌致畸生物因素接触史的夫妇;近亲婚配的夫妇;高龄夫妇;血型不合的夫妇;愿意进行优生咨询的广大健康育龄妇女等咨询对象开展  孕前优生咨询,指导目标人群选择最佳受孕时机,服用预防药品,从而实现优生,减少出生缺陷。
  2.孕前检查的对象:申请领取一孩生育证的新婚夫妇和符合政策规定,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且准备受孕的夫妇。
  3.孕前检查的内容:六项检查、艾滋病病毒(HIV)、乙肝血清学、梅毒血清学、风疹病毒检查、泌尿系统感染检查及其它特殊检查。
  4.孕前检查责任人:由县、乡镇、村计生人员负责组织。
  (四)叶酸增补
  1.增补的形式:按照供需吻合的形式免费提供。
  2.增补的对象:辖区内在政策规定内生育一孩、二孩及三孩且是孕前三个月和孕后三个月时间段内的待孕及在孕妇女。
  3.增补的程序: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根据孕前检查结果,对不同对象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或建议性意见,如指标正常,则发放叶酸制剂;如孕前检查指标不正常,建议应进行适当治疗,待检查指标正常后再增补叶酸制剂。县、乡镇、村计生服务人员共同督导计划怀孕的妇女于孕前3个月开始服用叶酸制剂至孕后3个月,并同时填制“叶酸免费发放花名册”,于每季度末的次月10日前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报销。
  4.增补责任人:计生服务站所技术服务人员、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村计生宣传员。
  (五)产前筛查
  1.产前筛查的形式:以B超检查为主,化验室检查为辅。
  2.产前筛查的内容:
  孕早期保健。目标人群确定怀孕后,由村计生宣传员按时组织孕妇到乡镇服务所、县服务站进行孕期保健服务。乡镇服务所对已确定怀孕的妇女建立优生档案,并就脱离有害环境、补充营养及微量元素、孕期安全用药、远离感染源等内容进行保健指导。
孕中期服务。孕中期指孕期13—27周,是开展化验室血清学筛查、B超发现胎儿发育畸形的关键时期,也是产前筛查的关键时期。孕中期服务的主要内容是:监测胎儿发育情况。包括子宫底高度、妊娠图监测、胎动、胎心等,B超监护胎儿发育情况,观察胎儿有无畸形。产前诊断。在孕妇怀孕中期,通过对孕妇进行咨询和诊断,发现孕妇年龄在35岁以上或孕妇丈夫年龄在45岁以上、夫妇之一有染色体异常者、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夫妇、有习惯性流产、死胎、死产史者、夫妇一方患有某一遗传病者或生育过某一遗传病患儿的夫妇、遗传病基因携带者、生育过神经管畸形儿者、家庭中有遗传病或先天愚型者、近亲婚配者、妊娠早孕3个月内有病毒感染的孕妇、夫妇一方接触有毒物质或长期从事与放射性有关的工作者、孕期血清学筛查染色体病及神经管畸形的高危孕妇、病残儿家庭准生二胎的妇女等以上情况之一的孕妇,建议其到相关医疗部门进一步确诊,并接受有关治疗。神经管缺损产前筛查。运用B超对重大体表畸形进行检查,纳入生殖健康普查普治范围,对疑似病例及时转诊。高危妊娠与残疾儿筛查。由乡镇、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组织孕后6—7月的孕妇到乡镇服务所、县服务站进行孕期保健服务,同时筛查高危对象和残疾儿,发现疑似病例转诊以及由医疗机构确定为畸形儿的,在告知孕妇本人并经同意后,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或医疗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孕晚期保健。孕晚期指怀孕28周至分娩,孕晚期是妊娠并发高血压、胎位不正、妊娠期出血、早产等易于发生的时期。孕晚期的保健重点是妊娠并发症的诊断与处理,胎位异常的诊断及处理,产前出血诊断与处理,家庭自我监护与记录等。
  3.产前筛查的对象:辖区内符合政策生育的在孕妇女。
  4.产前筛查的责任人:村宣传员负责跟踪随访,填制《妊娠妇女随访表》及《产前筛查对象花名册》,发现异常对象及时上报乡镇计生办,县、乡镇服务站所医生具体进行保健服务,重点对象建议到医疗机构单位进行保健,保健内容按医疗常规进行。
  (六)病残儿医学鉴定
  按《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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