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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整治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开展整治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精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进一步巩固我县消除碘缺乏危害的成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规范重点
1、此次联合打假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对象。对全县的销售网点、零售门店、加工用盐户进行全面检查,杜绝非碘盐、伪劣盐在市场销售;
2、重点对边界地区上坪、细坳、麻布岗、车田等地进行检查监控管理,严禁私盐的冲销,加强对新田、回龙、铁场、石坑、登云、锦归的管理,防止周边地区私盐的冲销;
3、检查饭堂、酒楼、饮食店及快餐店有无使用加碘盐;
4、检查工业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有无流入食盐市场。确保我县食盐市场秩序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方法、措施
1、工作方法
本次联合整治、规范行动,由县职能部门按整治规范的重点进行自查。
2、工作措施
一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齐抓共管的执法合力,坚决打击我县食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将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防止假冒伪劣盐产品进入食盐市场作为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局
1、检查食盐准运证执行情况。对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2、检查食盐计划执行情况。对不按国家食盐计划调运食盐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二)、县质监局
1、查处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食盐案件。对生产假冒伪劣加碘小包装食盐的地下窝点,按照《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理;
2、检查食品加工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盐,是否使用符合国家《食用盐》(GB/5461—2000)标准的要求。
(三)、县工商局
1、检查食盐流通环节,开展流通领域的食盐抽检工作;
2、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小包装食盐、非碘食盐、不合格碘盐的行为。对以非食用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冒充碘盐销售或者以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的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四)、县卫生局
1、监督检查碘盐加工企业。对生产条件不符合卫生规范的,依据《食品卫生法》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2、查处在食盐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行为。按《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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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餐饮服务业。查处饭堂、酒楼、饮食店及快餐店使用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行为,并要求餐饮服务业建立原料索证制度。
(五)、县食品药品监督局
积极参与食盐联合整治行动,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按其职责查处盐业违法行为,综合交流整治信息。
(六)、县公安局
1、积极参与联合行动。配合有关部门防范整治行动期间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本次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2、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食盐者。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置。
四、时间安排
本次联合整治行动时间为20**年10月16日至11月16日进行。
1、10月16日—11月16日为县盐业主管部门进行盐业市场专项检查;
2、10月20日—10月26日为县发改、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3、11月6日—11月16日为总结阶段。全县整治情况由县发改局汇总报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
五、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盐市场的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食用合格碘盐对人体健康的益处,正确引导老百姓自觉食用合格碘盐;
3、突出重点,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要抽调专门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对本地的食盐市场开展联合检查;
4、各职能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整治情况及违法案件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县发改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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