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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管理机构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教学活动。根据时令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集中播放月等远程教育主题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管理机构要根据农村党员干部的学习实际,组织远程教育教学辅导队伍开展教学辅导活动。通过开展远程教育专家在线答疑、专题讲座,组织开展“三下乡”活动,邀请“土专家”、“田秀才”、“致富能手”等现身说法等形式,解答党员干部群众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教学效果,增强远程教育的说服力。
第六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远程教育设备是开展远程教育工作的专用设备,只限于党员干部和群众开展远程教育活动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外借、转让、买卖、抵押或侵占。
第二十八条 远程教育设备要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要签订《远程教育设备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乡镇(办事处)、村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站点设备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站点管理员为远程教育设备管理使用的具体责任人。各接收站点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设备管理,使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达到100%。
第二十九条 终端接收站点应建立《设备器材及资料登记簿》,详细记录器材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等,报县(区)、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办公室备案。县(区)远程教育办公室负责对本地终端接收站点设备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建档,定期进行清查。
第三十条 站点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维护和保养设备,建立设备运行和维修、维护工作档案,出现故障,及时通知维修人员检修,保证设备安全、可靠、有效运行。站点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将远程教育所有设备完整地向党组织移交。
第三十一条 县(区)、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设备的安全供电、防火、防尘、防潮、防漏、防盗等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远程教育设备必须安装在专用公用场所,由专人管理操作。场所变迁时,在县(区)远程教育办公室和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办公室共同监督下办理,且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站点设备上安装与远程教育无关的游戏等软件,严禁播放与工作无关的音频、视频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终端接收站点设备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经济赔偿处罚。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区)远程教育办公室负责对本地远程教育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研究,及时上报;并通过简报、网络等渠道,总结推广基层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三十六条 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站点管理员应如实记录本站点的学习需求、组织收看、设备运行情况和意见建议等信息,认真填写有关报表,逐级整理上报。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管理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从各级党委管理的党费中适当补贴或从其它渠道筹集,但绝不能增加农民负担。远程教育管理机构办公费用、教学资源开发制作费用及相关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十八条 远程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主要使用范围:远程教育管理机构日常办公;教学课件制作设备、终端接收站点设备的购置及维修、保养;制作、购买和复制远程教育音像教材;远程教育骨干队伍培训;支付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报酬等。
第三十九条 远程教育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由专人负责,做到票据齐全、手续完备、帐目清楚。
第四十条 远程教育经费每年初要制定预算计划,并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远程教育经费须按管理权限,经过一定程序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四十一条 村级站点设备更新、日常使用维护费用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支出。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市远程办每年要对全市远程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县(区)远程办每年也要对各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重点工作安排专项检查,不定期对基层站点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市、县(区)远程教育办公室要将考评(考核)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考核结果每年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条 考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规章制度、教学管理、设备运行、教学资源开发制作、学习效果和各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在远程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违章违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是远程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远程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区)、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是远程教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远程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部门是承担远程教育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负牵头抓总的责任;领导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发挥好职能作用。
第四十六条 乡镇(办事处)党委(工委)书记是远程教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是本村站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接收站点的管理,对党员干部群众的学习活动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作用的发挥。
第四十七条 远程教育工作要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与开展农村党建“三级联创”、推行农村联席例会制度、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等结合起来,不断推动远程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远程教育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鹤壁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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