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 19:23:45 浏览次数:803次 栏目:规章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
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交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
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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