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 19:23:21 浏览次数:846次 栏目:规章制度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受理举报件归口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举报受理工作,整合举报等监督信息资源,促进举报工作高效、协调运行,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件,是指反映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以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电话、信件、来访等。
第三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受理的举报件,统一归口由干部监督处负责办理。
1、干部监督处受理的举报件,干部监督处直接办理。
2、干部监督处以外处室收到的举报件,登记后转干部监督处办理。电话和来访记录在转之前要进行认真整理,所转信件包括信件原件和信封。一般应在两天内转出,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件,或者在干部任前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件,要随收随转。
3、其他处室通过干部经常性考察、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调查研究等渠道,了解掌握的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以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信息,要及时通报干部监督处。
4、干部监督处对收到的举报件,按照受理渠道进行分类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四条 举报件受理、转递、办理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举报和信访工作制度,遵守保密等纪律规定,确保举报信息安全、畅通。
第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级市党委组织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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