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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创建文明卫生城市,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的生活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阳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等(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或者协助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责任地段内的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维护好其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和环境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阜阳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颍州、颍泉、颍东区和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街巷、居民小区和划分的责任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建设、公安交通、工商、规划、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门前三包”的范围:
(一)临街单位门前责任范围,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的路牙石;无路牙石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界定;
(二)城市道路两侧出租门面房的“门前三包”,由承租者负责;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其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日常保洁工作;
(四)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
(一)包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门前卫生,保持门前地面无垃圾、果壳、纸屑、烟蒂,负责清除门前污物、积水、痰迹和废弃物;负责配备室内垃圾容器,按规定将垃圾袋装并定时、定点投递到指定垃圾车内,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
(二)包立面整洁。责任单位应当保持建(构)筑物整洁完好,外墙面定期清洗粉刷,墙面、立面无乱贴乱画乱涂、乱挂乱拉;门头招牌无破损陈旧、脏乱现象,建(构)筑物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门头招牌、遮阳雨篷设置、卷闸门式样、临街阳台封闭等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包市容秩序。责任单位要自觉维护门前市容秩序,不出店经营,不在门前吊挂物品、设炉摆灶、乱堆物品、乱摆摊点;不在门前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挖乱填;不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乱设广告、乱挂乱拉;不在人行道、电线杆、隔离栏、行道树、绿化带以及绿化设施等市政设施上晾晒衣物、拖把、食品等;不在门前从事麻将、扑克、象棋、台球等娱乐活动;不向绿地、花坛、树穴内倾倒污水、热水和垃圾;禁止践踏草坪、损坏花草树木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单位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负责“门前三包”;
(二)按管理部门要求签定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度;
(三)自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可采取自包、代包、联包三种形式。
采取“自包”或“联包”的责任单位,应当配备清扫保洁人员,按照《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规定做好清扫保洁工作,自觉接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采取“代包”的责任单位,应与清扫保洁服务单位签订代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置社会化。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并自觉接受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的落实和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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