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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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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放宽入院标准。
    第三十九条  因病情需要转到县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到县合管办办理审批手续。急危重症病人可先入院,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合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金补助范围和方式、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上墙公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村民小组每月应张榜公示辖区内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县、乡镇合管办(站)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答复投诉的问题。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县合管办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
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
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对就诊的参合农民不验证、不登记而进行诊治的,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处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乡村医生不坚守工作岗位,不履行工作职责,超范围执业的;
    (九)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用虚假医药费收据及有关资料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
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务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合管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本办法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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