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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效能监督员规定

12-20 22:37:03  浏览次数:448次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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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0]006号)和《厦门市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市政府94号令),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监督员的聘任

  1、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2)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是所在行业的专家;(3)热心参与和支持机关效能建设,联系群众面广;(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2、聘请效能监督员的程序:先由市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企业管理部门和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市效能办审核,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聘任。

  3、效能监督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续任;个别任期内需调整的,由相应部门提出补充人选,由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聘任。

  二、监督员的职责

  1、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在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任务分工,对全市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情况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监督检查。

  2、参与对机关效能建设进行考评、评议。

  3、转送群众投诉,协助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调查人民群众对机关效能建设存在问题的投诉,督促各机关采取措施,解决群众反映问题。

  4、对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担市效能办和投诉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监督员的权力

  1、对全市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持证现场纠正;被检查的单位应虚心接受监督员的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在接受委托参与群众投诉调查时,可以行使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调查权,各相关单位要予以支持和配合。

  3、对检查和调查中发现的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按规定应给予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建议有权机关和部门给予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处理。

  四、其他事项

  1、市效能办要充分发挥各监督员的作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2、监督员要熟悉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效能办组织各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

  3、监督员参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时的交通费用由市效能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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