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22:37:03 浏览次数:734次 栏目:规章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和《德清县乡镇(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审计遵循原则
(一)任期必审的原则。凡是由县委直接管理的各乡镇、党政机关各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任期内都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审计对象上,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上,突出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的审计。注重提供和反映领导干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
(三)任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期审计为主的原则。
(四)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的原则。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在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上,坚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财政财务收支项目的有机结合。
二、审计对象分类办法
(一)各乡镇和掌管使用财政资金数额大、下属单位较多且规模较大的单位为A类单位,对A类单位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实施两次以上经济责任审计,在离任必审的基础上,任中审计不少于一次。
(二)掌管使用财政资金数额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单位为B类单位,对B类单位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实施一次以上经济责任审计,在离任必审的基础上进行任中抽审。
抽审对象主要为以下四种:
1、群众对遵守财经纪律存在问题反映比较强烈的单位;
2、以往审计反映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较多且性质比较严重的单位;
3、掌管社会公益性专项资金,群众较为关注的单位;
4、由于其他原因,县委、县政府或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实施审计的单位。
(三)其他单位为C类,对C类单位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实施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任中审计或离任审计。
三、计划安排及实施方式
(一)计划安排:原则上每年年初由县委组织部向县政府提出当年审计任务建议书,由县政府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中一并下达,由县审计局实施审计。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县委组织部向县政府临时提出审计任务建议书。
(二)实施方式: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政府抄告单(指令)安排审计。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管理权限与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上级有关部门授权后由县审计局实施。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安排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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