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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分类标准

12-20 22:37:03  浏览次数:330次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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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分类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结核病的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对结核病的诊断、治疗、预防。

二、结核病分类

1、原发性肺结核

原发性肺结核为原发结核感染所致的临床病症。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

2、血行播散性肺结核

包括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急性粟粒型肺结核)及亚急性、慢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

3、继发性肺结核

继发性肺结核是肺结核中的一个主要类型,包括浸润性、纤维空洞及干酪性肺炎等。

4、结核性胸膜炎

临床上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胸膜炎。

包括结核性干性胸膜炎、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结核性脓胸。

5、其他肺外结核

其他肺外结核按部位及脏器命名,如:骨关节结核、结核性脑膜炎、肾结核、肠结核等。

三、病变部位、范围

肺结核病变部位按左、右侧、双侧,范围按上、中、下记录。

四、痰菌检查

痰菌检查是确定传染和诊断、治疗的主要依据。痰菌检查阳性以(+)表示,阴性以(-)表示。需注明痰检方法,如涂片(涂)、培养(培)等,以涂(+),涂(-),培(+),培(-)表示。当病人无痰或未查痰时,则注明(无痰)或(未查)。

五、化疗史

分为初治与复治。

初治:凡既往未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或用药时间少于一个月的新发病例。

复治:凡既往应用抗结核药物一个月以上的新发病例、复发病例、初治治疗失败病例等。

六、病历记录格式

1、按结核病分类、病变部位、范围,痰菌情况、化疗史程序书写。如:

原发性肺结核 右中 涂(-),初治

继发性肺结核 双上 涂(+),复治

原发性肺结核 左中 (无痰),初治

继发性肺结核 右上 (未查),初治

结核性胸膜炎,左侧 涂(-),培(-),初治

2、血行播散性肺结核可注明(急性)或(慢性);继发性肺结核可注明(浸润性)(纤维空洞)或(干酪性肺炎)等。并发症(如自发性气胸、肺不张等),并存病(如矽肺、糖尿病等),手术(如肺切除术后、胸廓成形术后等)可在化疗史后按并发症,并存病,手术等顺序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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