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一起来学网公文写作网常用公文规章制度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渡期我国的金融改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渡期我国的金融改革

12-20 22:37:03  浏览次数:490次  栏目:规章制度

标签: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http://www.170xue.com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渡期我国的金融改革,http://www.170xue.com
.   
  □ 作者:华侨大学商学院 林俊国
  内容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反映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经验,因此,许多国家表示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然而,我国却面临着双重挑战: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我国尚缺乏必要的条件;不实施新资本协议,我国将面临许多不利的影响。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两难选择及金融改革对策。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两难选择 对策
  20**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将于20**年12月底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思想,同时新资本协议通过对商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规范,来约束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反映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经验,因此,许多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也纷纷表示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然而,我国却面临着双重挑战。
  挑战之一:我国缺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目前,我国缺乏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我国缺乏实施第一支柱的条件
  第一支柱是资本充足率要求。新资本协议在第一支柱中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例如,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其中最简单的是标准法。标准法下那些仅具备基本风险管理系统的银行,要依靠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然而我国具有外部评级的企业非常少。如果监管当局认为不宜采取外部评级,可以规定所有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都为100%,而对主权和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根据出口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确定。这样就可消除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因此,银行必须不断提高对风险的理解和改进对风险暴露的管理措施。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不具备实施标准法的能力及客观条件。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内部评级法不仅要求银行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而且要求监管机构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就目前情况来看,国际上只有一部分国际活跃银行和发达国家有实施这一方法的能力。我国的银行和监管机构距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同时国内各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总的看来,中国的银行要实施irb法,难度较大。为了改进评级体系以达到采用irb法标准法的要求,我国银行面临的挑战是收集数据、建立必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
  我国缺乏实施第二支柱的条件
  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新资本协议引入了监督检查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性操作。但是,实施第二支柱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一是第二支柱所涉及的范围较广,问题复杂,而各国监管当局暂时得不到详细的指导,也不具备相应的监管资源。二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要求各国的监管方法逐步趋同。三是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相应有必要提高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的透明度。
  世界银行认为,对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银行而言,贯彻实施第二支柱比改进第一支柱可能更加重要。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当局还没有能力贯彻实施第二支柱。各国监管当局改进监管工具,提高判断能力的过程将是非常困难和富有挑战性。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没有形成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风险得以积聚和扩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处置。
  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重心。至今为止,我们对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仍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而实践证明,外部监管不能代替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内控的补充。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金融监管缺乏严肃性。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使金融风险不断累积。金融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亟待提高。
  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虽然我国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销(关闭)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机金融机构顺利退出的市场配套机制。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关闭破产程序,以防范风险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表现在: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管组织系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较差;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统;没有实行审慎会计制度,不能真实反映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亏状况;社会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监管方法和监管手段落后。首先,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手段仍以直接监管和外部监管为主。其次,监管方式比较落后。再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
  我国缺乏实施第三支柱的条件
  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市场约束主要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则,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市场约束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是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的水平,加大透明度,即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和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合理的判断。市场约束的主要作用是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管、稳健性。
  在我国,直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颁布以前,银行业一向被作为严守商业秘密的行业加以保护,报表的秘密性是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利益的重要基础。当然,其中也有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而不宜公开方面的原因。
  鉴于此,多数人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差,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区”。实际上,我国金融机构信息封闭,虚假报告与统计信息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中国金融业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中,当金融业开放达到一定程度时,原来没有外来竞争者没有透明度尚可隐藏的一些风险与矛盾就会大量地暴露出来影响金融运行,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国际标准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于20**年5月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挑战之二:不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不利影响
  从表面上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自觉自愿的,而事实却并非如此。新资本协议和老协议一样,一旦形成,就将被视作“神圣条约”,各国就要认真遵守,并将成为评价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标准。但由于目前中国还缺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中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不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将给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金融业的评价
  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各国(包括协议的成员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由于它代表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代表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金融市场规则的最新诠释。是否接受新资本协议,是否按照新资本协议指出的方向(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去发展本国金融体系无疑将成为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评判一国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程度的重要依据和影响因素。我国目前正在争取西方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同,面对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游戏规则的变化,我国不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无疑将会影响到西方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评价。
  带来金融服务贸易的新技术壁垒

[1] [2]  下一页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渡期我国的金融改革
Copyright © 一起来学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体育教学计划_语文知识_小学数学教案设计_高中化学学习方法
1 2 3 4 5 6 a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