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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市市级预算监督办法
××年月日南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监督市级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审查、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或决议。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预审;负责对市级预算调整、变更初步方案、草案,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承担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行部门预算,逐步建立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方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相关决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变更方案、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决算;提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撤销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级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做到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市审计部门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市级各部门和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定程序,就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变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或者接受质询。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和决算的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审计、监察部门检举、揭发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和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预算编制的审查
第九条预算编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市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十条市级预算草案应在预算年度前编制完毕。
市级各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预算草案编制工作。
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资金及预算外资金编制。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市级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有关市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预算编制中的重大项目变化、预算定额标准变化以及可用财力等方面的情况。
财经工委应当对市级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调查,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市财政部门应将市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级预算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市级各预算单位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收支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财政返还或补助下级支出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主任会议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预审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备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
(五)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六)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后,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日前,向市人民政府通报初步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在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未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表,包括市人民政府基金预算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部门支出表;
(四)审查、批准预算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六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及管理情况;
(三)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四)各类转移支付情况;
(五)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支出项目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七)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八)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九)收入超收部分的安排情况;
(十)市级财政年度负债的情况;
(十一)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十三)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和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
市级各部门应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所属单位。预算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禁止将预算资金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征收进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汇总后上报重庆市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
(二)市对乡镇转移支付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预算的汇总。
(四)市级财政的年度负债情况;
(五)重大项目的资金调整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和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级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变更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预算变更:
(一)因国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政策调整,需减少收入或增加支出,又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的;
(二)单项建设项目需追加预算万元以上的;
(三)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的;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预算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提出确保的其它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市级预算调整或变更的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前,将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初步方案,包括调整或变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或变更的依据和说明,提交主任会议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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