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22:42:51 浏览次数:144次 栏目:生活小常识
第四十三条 结算会员应当将自有资金与受托结算的交易会员保证金分账管理,交易会员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严禁挪用。
第四十四条 结算会员不得将收取的交易会员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者清偿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使用交易会员保证金或者用交易会员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应当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者异常事件。出现突发或者异常事件时,结算会员应当做好交易会员和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六条 结算会员应当督促交易会员遵守期货交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则,加强交易会员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0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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