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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站辩论赛辩词(委屈服务)

12-12 14:38:04  浏览次数:770次  栏目:庆典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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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结合我们收费人员的自身经历,司乘人员的辱骂、殴打行为是不是一种侵权行为?

答:这当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啊?对于这种问题,刚才我已经回答过了。但是这类人毕竟也是少数的,对于这类极少数的不文明人,我们的收费员,难道就不执行文明服务了?不热心帮助了?不用遵守职业道德了吗?我想对方辩友不会这样吧?既然如此,对方辩友还是在执行委屈服务啊!

3、  如果对方辩友在遇到这种侵权行为时,一味地提倡委屈服务,岂不是在纵容司乘人员的违法行为吗?

答:对方辩友到现在还没有搞清委屈服务的真正内涵。委屈服务其实是对人的一种感化,是对顾客的一种尊重。目前,我们各行各业都在大力提倡委屈服务,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们企业的利益、企业的形象,并没有要求我们丧失人格,放弃权利,在遇到违法违纪的不法分子,我们当然会通过法律途径,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打击。但委屈服务还是不可少的啊!

正方攻辩小结

大家好!文明服务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文明服务究竟该不该提倡委屈服务,刚才我方辩友在盘问和回答对方的几个问题中,已经明确的得出了结论,文明服务应该提倡委屈服务。

在面对野蛮行为的时候,对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是在提倡委屈服务。委屈服务并不是纵容侵权行为,而是一种对心灵的感化,它是为了避免正面冲突,使更多的人利益受到维护,从而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对方辩友口口声声说,人格、道德、法律,难道因此受到了委屈就不文明服务了?文明服务就不成了纸上谈兵。对方辩友想想看,在我们的收费工作中,如果没有委屈服务就会容易导致交通秩序混乱等想象,我们一味的讲自我,不是给更多司乘人员的利益带来损害,难道委屈服务不是一种更好的解决方法吗?

作为企业中的一名员工,每位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相连,只要企业兴旺发达,我们员工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如果一味地讲人格权,而忽视了企业的利益和形象,不是使自己的利益也得到了损失,那我们谈人格、道德、法律又有何意义。

我方早已阐明,委屈服务是使自己受一时的委屈,而使更多的人利益受到维护。委屈服务属于文明服务范畴,提倡文明服务,不也是在提倡委屈服务,对方辩友说不提倡委屈服务,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不是容易导致以暴制暴,这不是从文明走向野蛮,岂不是历史的倒退?文明是不断发展的,人类总是向往生活在一个更文明的社会中。我奉劝对方辩友要树立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人生价值观,做好了委屈服务文明服务才会长久不衰。谢谢!

反方攻辩小结

通过刚才的攻辩环节,我方两位辩友的出色表现已经有力地支持并再次充分肯定了我方的正确观点:那就是文明服务不应该提倡委屈服务,委屈服务不应该纳入文明服务的范畴,对于委屈服务我们要毫不吝啬把它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首先,我认为委屈服务客观上怂恿了不文明的行为,我们不能一面摇旗呐喊:“社会要进步,文明要发展”,而另一面却对不文明的丑恶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开方便之门,让野蛮大行其道,无所顾忌,我们就完全不能够让野蛮有张牙舞爪、面目狰狞向文明示威、挑衅的机会。希望对方辩友能清楚地认识到一颗愚昧封闭的心灵往往不是我们一次简单的委屈服务就能够感化的,反而有可能会使它更加愚昧地不可自拔,无可救药。

其次,从法律角度上讲委屈服务违背了依法办事的原则精神,是一种经营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商业行为不能剥夺这种权利,。但委屈服务客观上却造成企业员工在人格尊严受损害时放弃抗争。更何况委屈服务所对应的是无礼司机的一种侵权行为,我们又岂能对这种违法行为漠然处之,不及时制止呢?

再次,我方认为一个企业不能纯粹为了经营利益而要求职员忍受各种无理刁难,牺牲职员人格的尊严,这同样也有损于企业的形象,无法保证征费工作的严肃性。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我们不能把企业的经营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我们不能为了维护企业经营利益而损害职员的人格权。光天化日,朗朗乾坤,我们岂容那些不法宵小之徒肆意妄为,对我们收费人员展开恶毒的人身攻击。

最后,我们真诚地希望对方辩友能放弃错误的立场,人谁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你们又何必顽固地坚持一个自己都不能信服的做法呢?我相信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最终是一致的,只要企业注重维护员工的利益,采取相关的措施,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员工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使职工和企业的利益融为一体,就一定能促使职工主动做好文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被社会认可,为企业赢得声誉,带来效益,这才是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如此以来,废除委屈服务又有何妨。

自由辩论阶段

(正方先开始)

请问对方辩友,你方一辩刚才提到的要同不文明行为作斗争,并要采取积极的做法,你所说的作法是什么呢?是当头棒喝,以暴制暴吗?

(反方)答:以暴制暴当然是不可取的,我所说的积极做法是坚持有理有力有节的原则,有理重在说服教育,耐心劝阻,有节旨在我们自已的行为不能违法,关键是要突出有力,对于不听劝解、肆意妄为失去理智的司机就要采取合法的强制性措施来制止这一违法行为。司机无理取闹或更严重的过激行为,涉嫌违法,我们默默忍受时,法律尊严如何维护?我们又如何及时中止这一违法行为?

(正方)答:我们提倡委屈服务避免了正面冲突,化干戈为玉帛,使他人的利益受到了维护,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对于无理取闹的行为,对方辩友刚才已经回答了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侵犯法律的行为,我们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那么对方辩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难道不是和你们不执行委屈服务是自相矛盾吗?

(反方)答:显然对方辩友犯了一个概念性错误,我们反对委屈服务,但更提倡文明服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文明服务的基本内容。但当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不应该委曲求全,轻言放弃,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因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权是不可侵犯的。请问对方辩友你们提倡的委屈服务岂不与法律背道而驰吗?

(正方)答:刚才我方一辩已经回答了委屈服务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并不是背道而驰。我们提倡委屈服务并不是要我们放弃尊严,放弃权利,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企业的利益高于一切,而对方辩友却为何一再强调个人利益与个人权利?

(反方)答:我们是在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放弃企业利益维护自身权益和维护企业利益是相辅相成,维护自身权益,是为了更好展现个人品质,展示企业风采,维护企业形象。请问对方辨友,作为单位是不应该理直气壮地帮助职员维护合法权益?

(正方)答:企业应该维护员工合法利益,但员工更应该积极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刚才你方辩友提到“人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我们要给那些犯错的人、不文明的人一个改过的机会,你们的行动是什么呢?是忍辱负重、委屈服务吗?这岂不是认同了我方的观点了吗?

(反方)答:给人改过的机会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以何必选择委屈服务伤害自己呢?我们可以通过询询善诱,法律警醒等手段!请问对方辩友,“人本意识”的提出,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委屈服务一味退让丧失尊严,符合“人本意识”吗?

(正方)答:“人本意识”难道只为自己不为他为人吗?

(反方)答:当然是要为他人,但是要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牺牲自己的人格尊严来委曲求全,也有悖于“人本意识”!请问对方辩友,侵犯公民人格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委屈服务客观上纵容了他人的违法行为,这样的委屈服务难道是合法的吗?

(正方)答:委屈服务虽然有可能对企业员工的个人利益造成了损害,但我方多次强调委屈服务本身并没有要求我们遇到违法行为就放弃自己的权利,大家都知道,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经商及其它的商业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公务员的自由和权利,那么你方认为它是否具有合法呢?

(反方)答:毛泽东说:一个人是要有点精神的,一个人如此,一个企业更如此,如果说提倡委屈服务就让企业更有脊梁,失去了精神,这样的企业又如何立足?

(正方)答:对方辩友说的对“一个人要有点精神,一个企业要有点精神”文明服务、委屈服务就是我们不可磨灭,不可抛弃的企业精神,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正是合安高速的灵魂,是合安高速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反方)答:如果让员工整天在委屈中工作,被打掉的牙也要往肚子里咽,那又如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呢?这不是在根本上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吗?

(正方)答: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告诉对方辩友的是两点:第一点,你的假设没有足够的实事论证,现在是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奴隶社会,我们的员工也不可能整天在委屈中工作。第二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员工应该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善于换位思考,总不能因为受一点委屈就不好好工作。目前,各行各业都有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调动自已的员工的积极性。例如:安庆北所的岗前誓词,合安管理处的处长奖励基金等等。都是很好的做法吗?这些从根本上维护了企业的利益。我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你方不提倡委屈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导致一些道口暴力冲突,这不是从文明走向野蛮,岂不是历史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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