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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爱心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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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爱心行动”实施方案
 
    为保障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爱心行动”,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少年儿童实施康复手术。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户口在即墨市的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少年儿童。
    二、实施程序
    为提高手术成功率,我市将市人民医院确定为定点医院。符合条件的患者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手术申请。
    (一)经市人民医院确诊可以手术的,即可办理住院手续,实施康复手术。
    (二)病人出院时,应按规定缴足病人自负部分资金,办理出院手续。
    (三)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照《即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即墨市城镇无医保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结报手续。
    (四)市红十字会启动大病医疗救助程序。
    三、相关政策及资金来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无医保居民合作医疗的患者。
    1.在定点医院实施手术的相关政策。
    (1)市人民医院减免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药费和材料费)的20%。
    (2)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照《即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即墨市城镇无医保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报。患者负担规定报销范围内总费用的20%和规定报销范围外的费用;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其余费用由市红十字会给予救助。
    (3)低保户家庭的患者以及孤儿和残疾人患者,其个人自负部分由市红十字会从救助资金中予以解决。
    2.经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市人民医院同意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实施康复手术的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即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即墨市城镇无医保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即墨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结报。参加城镇无医保居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实施手术的当年年底,由市红十字会根据患者的家庭状况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予以救助。
    3.病人自行到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按照《即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即墨市城镇无医保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结报。
    (二)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无医保居民合作医疗的患者。
    1.在定点医院实施手术的相关政策。
    (1)市人民医院减免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药费和材料费)的20%。
    (2)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参照《即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3)病人出院时,需缴足除补助和医院减免住院医疗费用之外的所有费用。
    (4)实施手术的当年年底,由市红十字会根据患者的家庭状况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予以救助。
    2.经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市人民医院同意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的患者,其费用参照《即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标准进行补助,实施手术的当年年底,由市红十字会根据患者的家庭状况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予以救助。
    3.病人自行到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参照《即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市政府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未参加合作医疗患者的补助、救助及参加城镇无医保居民合作医疗患者的救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的救助资金,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四、保障措施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各镇)和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大事和实事来抓,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市红十字会负责“爱心行动”的咨询和救助等工作;各镇负责辖区内“爱心行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康复手术和住院费用结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时拨付农村大病医疗统筹和救助资金;市红十字会、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关工委等单位负责对“爱心行动”进行调查研究,并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市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保障“爱心行动”的顺利开展。
    本实施方案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爱心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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