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 19:23:57 浏览次数:533次 栏目: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流动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应把握政策界限,把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接受党组织教育管理与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区别开来,把党组织软弱涣散、工作制度不健全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与党员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把党员合理申诉与拒绝帮教区别开来,做好思想政治和教育转化工作。
对纯属个人原因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严肃处置到位;对因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未跟上所致的,应适当延长考察期限;对接到评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党组织联系的,应视为自行脱党。
第二十八条 流动党员的民主评议结论、组织处置或处分决定应同党员本人见面并由流出地党组织向群众公示,党员本人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公示机关反映、申诉,由公示机关负责调查处理。评议工作结束后,流出地党组织应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章 党员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比较优秀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可以进行表彰,但表彰前应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对一方党组织提出的反对意见,另一方党组织应给予充分尊重。
第三十条 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对受表彰的流动党员应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号召其他党员和群众向他们学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澧县籍流动党员和从县外流入的党员。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退伍军人党员、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澧县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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