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 19:23:53 浏览次数:792次 栏目: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挂职公务员的考核。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考核结果返回原单位。其中挂职时间不足180天的,由原单位考核;结束挂职的当年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单位提供挂职表现情况。
第十八条 由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一律由原单位考核,有关单位提供情况。国家和我省规定公务员必须参加的培训,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考核评语作为转正任职的依据。试用期满后6月30日前转正任职的,参加当年考核并确定等次;7月1日后转正任职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 病假、事假、旷工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病假。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工伤除外。
二、事假。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三、考核年度内有旷工行为(未请假又未上班视为旷工)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称职,达到辞退条件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进行考核:
一、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工伤除外;
二、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三、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
四、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辞退和开除的。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补充侦察未有结论和犯罪嫌疑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作出判决的,待有结论后视情况区别处理:无过错的,据实确定考核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按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以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开除工职的除外),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次年起正常考核;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参加考核,在处分期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表现作为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6月30日前解除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确定等次;7月1日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三、因同一错误事实,同时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考核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国家公务员任用的依据,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在现任职务期间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方有晋升职务的基本资格。
二、在任现职期间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破格提拔使用的,必须在任现职期间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
三、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予以降职,确定新的职务,降职决定在考核结束后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仍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辞退。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在三个月内予以降职,确定新的职务。
五、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
六、不参加考核和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其晋升职务的年限顺延。
七、应降职而无职可降的,可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依据,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晋升级别工资。连续五年考核为称职(允许含1年基本称职)以上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允许含1年基本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年终一次性奖金。当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以其当年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在考核审核备案后兑现。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和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不参加考核和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其晋升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档次的年限顺延。
上述晋升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及发给一次性奖金的具体办法,按我省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公务员的依据,按下述办法办理:
一、按《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给予嘉奖的人员,按2%的比例在当年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中评选产生。
二、近三年考核为称职以上是参与评奖和接受表彰的基本资格条件;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遇有评选先进和记功时,优先推荐;推荐、评选省部级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必须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
三、近三年考核有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和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均不得参与评奖记功。
四、推荐受奖候选人时,应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必须秉公施考。对违反考核规章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性质不同,给予单位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不兑现有关待遇的处理,其责任人按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按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实行审核备案制度,考核结果未经考核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的,不能兑现有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接受上级主管机关、本级纪检监察和本部门公务员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省人事厅制定参考式样,由地区或部门制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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