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 19:23:18 浏览次数:267次 栏目: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及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内,同级非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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