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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2-07 19:21:21  浏览次数:694次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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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各承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通过提案委员会或直接向承办单位了解本人所提提案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或参与提案的办理。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求提案者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重新办理,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要按照中共*省委、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转发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关于各民主党派组织提案的提出、立案和办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办理。
    (七)各市、各有关部门,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所属单位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提案中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要作用的提案,可以确定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要提案的办理,要坚持领导亲自动手,加强组织指导,采取得力措施,通过多种方式,推动办理和落实,确保办理质量。对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六条  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确定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要报送主席、副主席阅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政协各市、县(区)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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