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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的制度创新,http://www.170xue.com
首先,《公务员法》中分类制度的创新,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激励保障机制。《公务员法》第三章特别规定,按照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将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在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基础上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第十四、十五条)。这种分类制度一是构建了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克服了以往职位分类过于简单,造成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和阶梯过于单一的问题,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为公务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多元化的途径;二是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了公平的社会评价标准与价值实现的途径,增强技术工作的权威性,拓展了公务员职业发展的空间,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 三是克服了以往职务与级别联系过于紧密,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幅度不合理的弊端。公务员的级别可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这就为中低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拓展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上述三者的有机结合将极大的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使公务员制度中激励保障机制的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其次,《公务员法》中更新制度的创新,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新陈代谢机制。《公务员法》第十六章专门设置了“职位聘任”一章,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 “机关聘任公务员需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5年”。这一制度设计是对《条例》的突破。当前,我国和国外公务员的任用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委任制,另一种是聘任制。委任制的特点是职务常任,队伍稳定,但问题是能进不能出,队伍缺乏活力;聘任制引入市场机制,用人开放灵活,队伍不断更新,但容易影响工作的连续性。由于社会发展越来越强调政府的活力和效率,聘任制越来越多地被采用。《条例》虽然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一直没有推行。《公务员法》所设置的聘任制则以职位聘任为基础,任职即具有公务员身份;解除职务关系就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打破了多年来公务员的诸多管理都建立在身份基础上的传统做法,成功地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中,把职位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对一些专业性强和辅助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体现了不拘一格用人才的原则,适应了机关对较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客观需要,同时也将降低政府机关用人成本,为政府机关吸引优秀人才,在制度层面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改善了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了公务员制度的生机与活力,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新陈代谢机制。
再次,《公务员法》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确立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竞争机制。《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公选、竞岗”晋升方式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改变了职务晋升单纯由领导研究决定的单一方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务员职务晋升中来,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实现了德才兼备用人标准与科学全面客观评价方法的有机统一,有效地避免了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有助于公正公平地选拔人才;实现了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与社会化选拔方式的有机统一,拓宽了选人视野,广开了进贤之路。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大改革,是一种从制度上实现选贤任能、能上能下的有力措施,是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的重大突破,是对公务员制度中的竞争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复次,《公务员法》以法律形式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机制。《公务员法》把党内法规中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规定转为法律形式,使公务员辞职的内涵更加丰富,制度更加完备。《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由此,责任追究制度上升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使那些只讲“政绩”,不讲实际,甚至祸害一方的领导干部再异地为官成为历史。公务员制度的监督约束机制的突破,从更深层的意义看,有利于防止公务员“不作为”和“乱作为”,有利于引导领导成员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培育领导成员良好的从政道德,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最后,《公务员法》首次规定了严格的从业限制制度,这是对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机制建设的又一突破。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前提下,《公务员法》设定了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为防止某些公务员在职期间与被管理对象达成一种期权腐败,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总之,《公务员法》的制度设计理念与制度设计的创新,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对公务员的管理监督与激励保障,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提高了公务员的工作效能,建设了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通过公务员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建设与提高,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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