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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录用第四阶段——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8.00~12.00Kpa(60mmHg~90mmHg)。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和克山病等,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反复发作或经检查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招考、录用第五阶段——考核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内容
录用考核的内容是依据职位要求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而制定的,以笔试、面试等考试环节无法考察的项目内容作为考核的重点。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报考复审。确认考核对象是否具备所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在报名时是否用假证件或隐瞒问题。
2.考核需要回避的情况。
3.政治思想考核。
4.道德品质考核。
5.拟录用职位工作要求的考核。
6.体检。
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基本程序
1.公布被考核者的考号,确定考核时间,下达考核通知。
2.组建考核领导小组。
3.拟订本部门的考核要求和工作安排。
4.对考核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5.考核小组成员拟订具有针对性的考核方案。
6.与被考核者所在单位进行考核所需要的协调,具体实施考核。
7.考核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整理,结合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对被考核者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
三、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方法
录用考核方法是指按照录用考核的内容、标准对考核对象实施考核的方式和评价手段。确定科学的考核方法应注意从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单位补充的职位情况和考核对象的个人情况,确定不同的考核方法,使考核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常用的考核方法有两种:查阅档案考核法和谈话考核法。在具体考核的过程中,还可以采用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1.查阅档案考核法:这是考核中常见的一种方法,是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必经的第一道手续。通过查阅人事档案,可以熟悉被考核人的自然情况、工作经历、历史和现实情况,起到对被考核者在报名期间自报条件的复核作用。
2.谈话考核法:通过谈话可以征询到一些在查阅档案时无法了解的情况。在考核之前,考核小组要对考核的内容、重点作出合理的设计,以便充分利用此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到被考核者在档案中反映出来的个人工作、学习、品德等方面以外的情况。谈话的对象多种多样,包括被考核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本人等。
3.定性与定量考核法:定性考核指通过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对被考核者进行客观评价;定量考核是运用数学统计方法,对考核项目打分,两者结合能更准确、科学地评定被考核者的表现。
通过查阅档案考核法和谈话考核法进行考核后,对考核的结果要形成报告,并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
公务员招考、录用第六阶段——审批、录用
一、国家公务员审批录用的条件
公务员的录用条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必须坚持的基本条件,通常包括工作条件和个人素质条件。概括起来,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是指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并按照职位空缺和国家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进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工作,都必须依据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和批准的增员指标进行。它包括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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