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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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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27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  以 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30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 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34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35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37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38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39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40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41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42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43条  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44条  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45条  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46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47条  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 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48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49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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