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22:37:03 浏览次数:841次 栏目:规章制度
教育培训制度
一、继续教育
(一)、为提高本院的整体素质和学历层次,院鼓励在职职工可根据自身条件参加不脱产的自学、函授、电大、夜大学习,但继续教育前必须提交个人继续教育申请,报院备案,否则院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习期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学习时间,一切费用自理。
(三)、新职工在未转正定级前参加各种学习的,不执行本规定。
(四)、通过自学取得的学历证书统一交院综合办公室办理验证手续,验证费用由本人自理。没有经过验证或验证为虚假学历的,院不承认学历,并对弄虚作假者给予相应处罚。
二、学习培训
(一)、各单位根据人才结构、人才需求,年初元月15日前制定出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院统一组织实施。
(二)、培训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安全、质量培训等。
(三)、学习培训期间待遇: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习培训费用如书本费、车船费、住宿费、培训费等由各分院负担(职称考试、评审、执业资格、工人等级培训除外),但必需经院负责教育培训的部门签字后,财务方可报销。
(五)、院提供一定学习经费,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凡中级职称及以上者,每年每人可报销100元资料费,报销时凭购资料发票及所购资料(必须为外语、计算机或从事的本专业学习资料)。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要登记,且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奖励
(一)、奖励对象:由院人事部门组织报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且取得资格证书的在职职工。人事部门报名前,须经院审核同意。
(二)、奖励范围: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等。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奖励专业可作适当调整。
(三)、奖励金额: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奖400元,获得执业资格奖600元。如属队急需专业,经研究可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四)、获奖职工如在3年内调出本单位或退休后退出队相关工作岗位,应将获得奖金如数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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