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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员的组织处理制度
(一)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完全符合党员条件(或被评议基本合格率60%,不合格率达30%,或二者合计达40%以上的党员),要进行严格教育,并指派两名党员重点帮教,促其尽快转化。
(二)发现党员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交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支部应派人了解情况,与该党员谈话(形成谈话记录),提醒并敦促其改正。出现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党费的情况时,支部应发出书面通知,责成其限期改正。
(三)对经教育不改,连续两年评议基本合格在60%、不合格率在30%,或二者合计达40%以上的,及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符合党章规定的认定自动脱党条件,又未在支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给予劝退或除名处理。
(四)对违纪党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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